《政府預算契約論:一種委托》:在現代社會經濟交往中,契約作為市場交易的承載者,具有維護交易秩序、調整交易關係、穩定交易預期、優化資源配置等功能。契約思想也為公共財政理論研究提供瞭新的啓發和思路。政府預算是在總體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基於增進整個社會資源配置使用效率或改善社會公平的目標,對可支配資源的安排、配置與調整。從法律角度看,它可被視為一個以公法為基礎的綜閤性契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本書研究的齣發點和歸宿點在於,通過引入現代契約理論與分析方法,探討控製政府預算中機會主義行為的製度安排,研究如何有效解決政府預算中各個層級的委托一代理關係及其契約機製設計問題,尋求政府預算有效活動的製度路徑,創新中國的政府預算理論與製度,提高政府預算配置決策水平和公共資源使用效率,並以此為目標來構建研究體係和分析框架。全書分為四個部分,共l0章。第一部分為導論,包括引言和對現代契約理論的綜述。主要闡述契約實施的製度基礎以及非對稱信息、委托一代理理論等,為此後的分析研究提供理論支持,並將政府預算置入非對稱信息理論與現代契約理論之中,凝練齣政府預算契約所要研究解決的幾個基本命題。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則以政府部門為界,分彆分析研究瞭外部和內部各自的委托一代理關係及其政府預算契約機製設計問題。第四部分為結語,通過現代契約理論的啓示,研究中國政府預算理論與製度創新的路徑。第一部分可視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理論基礎,而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對政府預算契約架構的具體分析研究,第四部分落腳在中國政府預算理論及製度創新問題上,也是對全書的總結。本書主要觀點如下:1.政府預算是一本以公法為基礎、配置社會公眾讓渡的經濟資源,並嚮其提供“一攬子”公共商品或公共服務的綜閤性契約。根據現代契約理論的觀點,法製是社會公眾就國傢或政府存在的目的、政府權力的來源、公眾權利的保護等一係列問題進行討價還價和協商而簽訂的一種政治契約。人們之所以選擇進入這種契約,是因為由國傢或政府來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所耗費的資源,相對而言比其他組織少,政府在保護公民權利、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等方麵具有規模經濟的效果,可以實現某種程度的帕纍托改進。通過這種契約,在公眾和政府之間就建立起瞭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係。公眾以犧牲納稅為經濟代價將公共權力讓渡給政府,委托權力機關配置和使用這部分經濟資源,政府通過對公眾私有財産的“必要侵犯”籌集資金,為公眾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務,公眾從其集體消費中獲得收益。政府預算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對公共偏好和公共利益進行發現和選擇。雙方雖然不像市場交換過程那樣以具體的協議條款等簽署契約,但政府實際上是在代理公眾進行預算選擇,隨著議會(人大)審議、批準程序的結束,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預算契約安排也隨之形成。
2.政府預算製度的理論創新應以政府部門為界,從外部和內部兩個層麵人手。從外部看,政府預算主要存在三種委托一代理契約關係:公眾與立法機構、立法機構與政府部門、政府部門與消費者及其供應商之間的委托一代理契約關係。從內部看,政府預算也存在三種委托一代理契約關係: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政府部門與支齣部門、政府部門與政府官員之間的委托一代理契約關係。在各個層級的委托一代理鏈條中,除瞭初始委托人公眾、最終代理人消費者和下級預算單位之外,其他預算參與者都有著雙重身份,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代理人的委托人。在每個層級的委托一代理契約中,都存在因內部信息或外部信息不:對稱而導緻的逆嚮選擇或道德風險行為問題,從而影響政府預算谘源配置效率。委托一代理鏈條越長,對初始委托人的目標偏差越大。
3.政府預算製度所確定的是各個預算契約參與者進行博弈的基本規則,政府預算博弈的結果即為達成某種均衡。政府預算的目標確立和分解過程即為各個預算契約參與者之間的博弈過程。這種博弈貫穿於政府契約關係的各個層級中,這是由參與各方的製度性身份或地位所決定的。在每一層次預算目標分解中,參與者分彆扮演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目標函數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則成為預算博弈的基本動因。在預算目標分解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雙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平衡的,在信息的搜尋和利用過程中,上報和下達預算目標的雙方不僅要考慮由於環境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因素,而且要考慮對方的預期和決策,而預算目標的最終確定則是委托方與代理方討價還價和利益相互協調的結果,從預算目標的各自提齣到最終確定這一過程即錶現為預算博弈。預算博弈的結果就是能夠達成一種博弈各方都能夠接受的某種結果,即達成一種均衡。
4.信息和激勵約束是影響政府預算契約效果的兩個最重要因素。在委托一代理理論框架下,政府預算過程被看做一個信息交換過程,這個過程也是委托人與代理人訂立契約的過程。作為政府通過編製的預算嚮納稅人提供有關公共活動的信息,納稅人通過預算瞭解資金的使用方嚮與程度,政府通過已審批的預算獲得可以使用的財政資金,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地位與信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與利益目標差異所引起的委托一代理問題,導緻政府預算未能按照設計的理想狀態運作,而要想改善這種狀況,就必須在政府預算活動中側重於委托一代理問題的解決,預算契約機製設計應形成激勵相容約束,減少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利益衝突,實現“雙贏”格局。
5.中國政府預算製度創新的核心問題是能否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預算契約機製。政府預算製度是預算契約的當事人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在這一規則下各參與方都會最大限度地實現其自身利益。然而,無論是理論上的推斷還是實踐中的案例都可以證明,政府預算各個層級的代理人並非完全代錶委托人的利益。具有資金使用支配權的政府部門的動機及其行為難以受到預算契約的有效製約,更加難以受到人大乃至公眾的直接控製,因而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的使用過程中所選擇的行為目標及其行為方式,可能有悖於公眾的利益目標。中國政府預算的製度性缺陷主要錶現為公共受托責任缺乏清晰界定、財政透明度低、信息傳導機製不暢、法製約束和監督製度不完善、預算參與者的參與程度偏低。因此,中國政府預算製度創新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政府預算契約機製,主要包括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責任、增強財政透明度、建立財政管理信息體係、完善政府預算契約法製建設和監督機製、健全公眾參與和民主理財。
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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