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托法律製度移植研究》擬從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信托製度的潛在收益,由此齣發解釋我國信托製度的移植誘因、模式和內在機製。法律製度移植的經濟學研究在我國非常薄弱。《我國信托法律製度移植研究》通過剖析信托的各個交易環節及其交易成本的變化情況,並將其與替代製度中的交易成本進行比較,研究錶明信托製度提供瞭一套特定的備用規則和信托信號,從而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普通法下的信托製度蘊含內在效率機製,能夠成為有效的財産管理製度並具有可移植性。
伴隨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和財富管理市場形成的若乾變化,《我國信托法律製度移植研究》通過分析影響信托製度需求和供給的相關因素,發現我國財産管理製度仍存在著製度非均衡狀況。信托製度盡管具備潛在收益並已經以“私募基金”等形式自發齣現,但由於社會環境不支持自發變遷,初級行動集團的創新嘗試亦無法支付足夠的成本,信托製度潛在收益難以固化,這錶明我國並不具備信托製度內生的土壤。信托製度移植除瞭能夠有效改變財産管理製度領域供給不足現象之外,通過國傢頒布《信托法》自上而下地移植信托製度,移植成本不僅較低且可以迅速實現國傢供給意誌主導下的潛在收益內部化。當作者將信托製度移植的初始條件引入製度變遷分析框架之後,發現約束條件的作用決定瞭我國信托製度移植的模式是需求主導下的強製性變遷,我國特殊的市場經濟轉型過程和大陸法法律背景則構成瞭製度移植中的路徑依賴,從而可能改變製度的作用機製甚至影響信托製度移植之後的效率實現。
為進一步考察及證明信托製度移植效果與移植模式之間的相互影響,並填補法律製度實施方麵的研究空白,作者將法律製度作為外生變量,根據法律差異導緻金融增長乃至經濟增長的邏輯關係設計瞭信托製度移植效果的分析模型。該模型仍然從成本一收益角度齣發,基於我國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中介數量和受托財産數量變化指標研究瞭信托製度實施之後的收益變化;根據《信托法》頒布後的立法成本和執行成本情況闡述瞭信托製度移植模式對於信托製度移植成本的影響,並為我國下一步信托製度配套製度的完善提供瞭分析依據和完善方嚮。
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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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經濟 法律 製度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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