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交通法律政策全書(2009年版)》主要內容:道路交通行政執法是道路交通法律製度中極其重要的一部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作齣行政處罰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頒布的具體交通行政規範。同時,交通行政處罰還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規定瞭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等內容。在處罰交通違章行為時,最常見的處罰就是罰款。《行政處罰法》第46條作齣瞭“罰繳分離”的原則性規定,即作齣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國務院特為此頒布瞭《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注意,《行政處罰法》第47、48條對“罰繳分離”作瞭除外規定,即隻有法定情形下,執法人員纔能當場收繳罰款。
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産損害賠償,而賠償案件主要涉及事故責任和賠償數額的認定。對於事故責任認定,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做瞭具體規定,各省及各地區每年都會根據統計部門的規定發布相應的賠償具體標準。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和方法則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T l8667—2002)為標準,受傷人員的誤工損失日則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 521—2004)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行政執法的基本依據。該法於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7年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主要就第76條關於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瞭修正,該修改決定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124條,係統地規範瞭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明確瞭道路通行條件和各種道路交通主體的通行規則、確立瞭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和機製、加強瞭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監督、完善瞭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發表於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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