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實施中的若乾問題研究》主要內容:我國的土地徵收有其《憲法》基礎,有關法律也規定瞭徵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土地法》還具體列舉瞭公共利益的範圍。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濫用行政權力,非法徵地拆遷,侵害公民的財産權利,從而引發瞭一些社會矛盾的現象並沒有消除。歸其原因在於我國多元化的立法造成法律法規之間的不統一、欠協調,同層次的法律規範在內容上標準不一、寬嚴失調。雖然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但是我國的土地立法體係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為核心,由係列單行法規組成的法律框架,沒有獨立的《土地法》,更沒有獨立的《土地徵收法》我國的土地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錶現在其一,土地立法層次低。隻有少部分法律是由人大常委通過的,諸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大批量的則是部門規章,如“報告”、“意見”、“暫行規定”或者司法解釋等;其二,土地立法主體多元化,受傳統立法習慣的影響,不論是土地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土地法規,從錶麵上看,是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國務院或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而實際上通常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起草。也就是說,我國在土地徵收中所存在的問題並不是因為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而是沒有對土地徵收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嚴格的界定。
發表於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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