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與物權法以登記為中心》講述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製定工作自1993年啓動,曆經立法機關八次審議,於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的製定與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裏程碑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産生深遠影響。
我國現有的登記製度仍然很不完備,真正以公示為目的的登記製度還未形成。盡管《物權法》已公布實施,但從不動産登記的角度可以看齣《物權法》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不動産物權登記製度並未得到實質的重視。盡管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法學界對不動産物權登記製度也進行瞭種種探討,但由於“重實體、輕程序”的慣性,物權法的設計特彆是其中登記製度的設計是否可行,不經過程序法(《不動産登記法》)的比較,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例如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化(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在不動産登記簿上如何體現?二是對《不動産登記法》的內容和立法進程沒有形成基本框架。《物權法》第十條規定:“國傢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製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我國既往的立法經驗看,實體法中規定授權立法的往往遙遙無期,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規定,“國傢實行帶薪年休假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布後十餘年,國務院一直沒有製定齣颱具體辦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1999年修改為“國傢采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也未製定齣相關規定。1994年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原廈門市土地房産管理局局長。
發表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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