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的第四章對消極人格的論述,將在《民法哲學研究》第一輯和《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一同齣版。它和《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第四章不同的地方在於,在該文的第一部分有很大文字上的修正和思路的重新構架。基礎領域的探討是不具有任何實益的,換句話說,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或者權力效益。用一句時興的話語來講,這樣的研究沒有任何用處。但這方麵的嘗試卻至為艱難。基礎理論的研究總是和其他學科想關聯,這樣的研究必然是交叉性的研究。《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大量地使用瞭哲學研究的方法。首先從民法學界忽略或者淺嘗輒止的法律關係基礎齣發,以目前大傢所接受的生活世界關係作為法律關係基礎的通說作為驛站,援用鬍塞爾現象學的方法,追溯齣奠定法律關係基礎的生活關係的真正根基是主體性。進而從哲學上極為簡略地梳理瞭主體性在哲學上的含義,認定主體性就是“能力”,是自我規範而又自我超越的能力。然後進入決定權利能力概念內涵的德國民法典,偵測到權利能力在德國民法典意義上來自於法律關係理論,而這樣的法律關係理論是法典編纂意義上的法律關係理論,因而服從於整個法典的構架。從德國民法典“總—分”結構人手,我們發現德國民法典意義上的法律關係僅僅是分則的概括,或者說僅僅是主體在進入世界後與其他主體相互作用的調整規範。這也就是為何在德國民法典意義上作為法律人格權利能力要以齣生為據。這樣的權利能力理論不可能承載一般人格權,當然遺忘瞭人本主義的根基,因而學界多詬病於此。綜閤哲學上主體性的定性和現有權利能力理論和製度的缺陷,《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提齣民法學根基的轉嚮,即應當將我們關注的焦點從“權利”轉嚮“能力”或者說“人格”。轉嚮“人格”後作為法律關係奠基的主體的主體性首先展現在“消極人格”上。《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提齣消極人格纔是整個民法學的根基。在此基礎上,《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認為“權利能力始於齣生”僅僅是積極人格的開始,並依據“開始”這個概念將“消極人格”和“積極人格”聯結起來,提齣瞭“權利能力開始”的元問題實際上就是“人格與身體”的關係問題。通過醫學和法學的區分,將經典意義的“權利能力始於齣生”命題意義限定在“權利享有始於齣生”上。基於這樣的理論區分,同樣認定“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僅僅意味著“權利享有終於死亡”。權利享有之前和終止之後,消極人格都是存在的。最後對法人權利能力進行瞭探討,從追溯法國民法典的否認說、薩維尼的擬製說和基爾剋的實在論人手,認定組織體的權利能力隻能存在於財産領域,僅僅是財産人格,不具有任何倫理屬性,因而這個領域的人格不具有消極性,隻是積極的人格而已。
發表於2024-12-28
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法律解釋
周清林老師的博士論文,權利能力的法哲學分析。
評分以德國觀念論奠基主體的地位,以康德自由理念重新解釋人格問題,闡明權利能力的來源與享有之分界。簡要清晰,哲學史梳理能更簡練,更多關注於民法理論本身會更好。基礎理論論述稍有瑕疵。
評分周清林老師的博士論文,權利能力的法哲學分析。
評分以德國觀念論奠基主體的地位,以康德自由理念重新解釋人格問題,闡明權利能力的來源與享有之分界。簡要清晰,哲學史梳理能更簡練,更多關注於民法理論本身會更好。基礎理論論述稍有瑕疵。
評分以德國觀念論奠基主體的地位,以康德自由理念重新解釋人格問題,闡明權利能力的來源與享有之分界。簡要清晰,哲學史梳理能更簡練,更多關注於民法理論本身會更好。基礎理論論述稍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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