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論》在職務犯罪偵查中,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是相互獨立也是相互對立的訴訟主體。所謂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即是檢察機關在啓動偵查程序之後,與犯罪嫌疑人各自展開訴訟活動所依據的程序製度的總和。從訴訟結構的角度來考察,職務犯罪偵查模式主要包括四個基本要素:職務犯罪偵查中的訴訟主體,即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這一對訴訟主體;職務犯罪偵查中的訴訟權能,即檢察機關的訴訟權力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職務犯罪偵查中的訴訟規則,即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在職務犯罪偵查程序中應當遵守的程序法規則,以規範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在利益衝突中形成的權能對峙,加強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保障;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內外製衡,主要指通過加強內部的製約和外部的監督來規範偵查權力的行使,促進司法的公正。考察我國曆史上曆朝對官吏糾察問罪的規定,在“重典懲貪”思想的指導下,特彆重視糾察機構的糾問職權,僅把被糾察官吏作為糾問的對象,糾察活動帶有強烈的專製色彩。
發表於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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