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是大陸法係的一個古老的基礎性概念,富含著深厚的理論積澱。將公法人製度與現代行政改革相結閤,研究組織形態與行政任務之間的關聯性,是行政組織法的一個重要命題。《作為組織手段的公法人製度研究》通過揭示公法人製度的價值與功能,將其與我國當前行政組織體製改革的現實需要相結閤,尋求理論與現實的契閤。
公法人製度是現實需求在法律體係中的升華與凝練,蘊含著法學思想與方法的曆史變遷。法律主體是公法人的製度媒介,而公私法的分立則是公法人的存在基礎。公法人具有主體性、權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律錶徵。其法律錶徵與製度功能緊密相關。作為一種國傢治理的組織手段,公法人的製度功能體現為兩個方麵: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實現行政分權下的自治;以法人化的方式應對科層製的弊端。前者是公法人製度的傳統功能,而後者是公法人製度功能的延伸與發展,是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傳統公法人製度相結閤的産物。
對於公法人這一類實現特定公共目的的組織而言,目的決定其存在的意義。組織形態的構成無不圍繞著如何更為有效地達成任務這一目的而進行。因而,組織目的是公法人組織形態類型化的基點。組織目的不僅決定著公法人的內部組織結構,同時也主導著公法人的外部治理。一般意義上,公法人的法律規製主要體現為組織形成權的法律保留,以及閤法性監督這兩個方麵。具體到自治團體,法律規製的核心在於自治與法治的協調;對於公共服務性組織,具有結果導嚮的目標管理與績效評估則是規製的重點。
公法人的缺位是我國法人製度的局限所在,引入公法人製度是我國行政改革現實運作的需要。任何製度的藉鑒都存在現實適應性和實際功效的問題。社會轉型、行政改革是我國當今社會發展的主題,立足於改革這一背景,分析我國現實與公法人製度之間的契閤度,是製度藉鑒的前提。轉變政府職能是我國行政改革的目標,這一目標定位與公法人製度具有一定的契閤性,這種契閤為我國藉鑒公法人製度提供瞭基礎。因此,在轉變政府職能的行政改革背景下,藉鑒公法人製度改造我國事業單位,將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共服務相結閤,提高公共服務的效能,將公法人製度與我國社團自治製度的發展相結閤,完善其外部組織形式與內部民主參與機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發表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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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學 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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