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rowth of British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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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General Books LLC
作者:John Robert Seeley
出品人:
頁數:118
译者:
出版時間:2009-08-02
價格:USD 37.94
裝幀:Paperback
isbn號碼:9781458878601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IR
  • British History
  • Imperialism
  • Political Science
  • Foreign Policy
  • 19th Century
  • 20th Century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United Kingdom
  • Colonialism
  • Diplo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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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好的,這是一部關於中世紀英國法製史的著作的簡介,內容完全獨立於您提及的《The Growth of British Policy》。 --- 《鐵律與王權:中世紀英格蘭法律傳統的構建 (1066-1485)》 本書導言:一個分裂與統一的法製開端 本書深入探究瞭諾曼徵服(1066年)至都鐸王朝前夜(1485年)近四個世紀間,英格蘭法律體係從地方習俗、教會特權和大陸殘留中艱難孕育、最終確立其獨特麵貌的復雜曆程。中世紀的英格蘭並非一個法律概念統一的國度,而是一個由盎格魯-撒剋遜遺留的“地方習俗”(Custom)、諾曼徵服者帶來的軍事與封建行政結構、以及羅馬天主教法在教區層麵的滲透所構成的多層法律景觀。本書旨在描繪齣“普通法”(Common Law)如何在王室的權力擴張、王室法庭的積極乾預以及法律專業人士的精心編纂下,最終成為一個具有強大整閤力的國傢製度。我們關注的焦點不在於政策的宏觀敘事,而在於法律原則、司法實踐和製度張力如何塑造瞭早期現代英國的政治現實。 第一部分:徵服與法律的熔爐 (1066–1154) 第一章:諾曼衝擊與舊製的保留 威廉一世的徵服並未帶來法律上的徹底清算,而是一場審慎的融閤。本章首先考察瞭盎格魯-撒剋遜郡縣(Shire)和法庭的結構如何被保留下來,但被注入瞭新的封建義務和王室權威的監督。重點分析瞭《末日審判書》(Domesday Book)作為一項行政與財政記錄,如何間接影響瞭土地所有權和法律管轄權的劃分。我們審視瞭早期諾曼君主在法律上的“保守主義”姿態——聲稱恢復“好國王愛德華”的法律,實則是在重塑這些法律以服務於王權。 第二章:教會的挑戰與教會法的邊界 在早期諾曼時期,教會法(Canon Law)在婚姻、遺囑、道德犯罪等方麵擁有廣泛的管轄權。本章詳細考察瞭君主如亨利一世如何試圖通過《懺悔者愛德華的特許狀》來界定世俗法庭與教會法庭的權限。通過對“亨利與托馬斯之爭”(The Becket Controversy)的案例分析,揭示瞭世俗司法權力與教會精神權威之間,如何在管轄權歸屬問題上進行瞭一場長達數十年的製度性博弈。 第二部分:亨利二世與普通法的奠基 (1154–1216) 第三章:巡迴審判官與法律的“標準化” 亨利二世被譽為普通法的真正構建者。本章的核心在於分析“巡迴審判官”(Itinerant Justices)的製度化。通過常設的巡迴法庭,王室的司法權首次以一緻、可預測的方式深入到地方,開始統一和標準化先前分散的地方習俗。我們考察瞭“傳喚令”(Writs)在確立訴訟請求(Forms of Action)中的決定性作用——即隻有通過王室特許的特定訴訟文書,纔能獲得王室法庭的審判。 第四章:地産訴訟的革命:基於“物權”的演進 本書認為,地産法是早期普通法發展最迅速、最精密的領域。本章詳細梳理瞭從早期的“物權之訴”(Writs of Entry)到更成熟的“代位訴訟”(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 Mort d’Ancestor)的演變。這些創新性訴訟工具,側重於對“占有”(Possession)而非“所有權”(Title)的即時保護,極大地增強瞭王室法庭的實用價值和效率,從而削弱瞭封建領主法庭的權威。 第五章:陪審團的形成:從見證人到裁決者 陪審團製度是普通法的標誌性特徵,但其早期形態與現代概念大相徑庭。本章分析瞭從“審問團”(Inquest)到“事實陪審團”的轉變過程。我們探討瞭陪審員(Jurors)如何從最初被命令提供“地方知識”(Local Knowledge)的證人,逐漸演變為接受證據並作齣裁決的機構。這一轉變是普通法試圖在權威的王室司法與地方社會的集體認知之間尋求平衡的體現。 第三部分:製度的固化與限製 (1216–1485) 第六章:大憲章與司法自由的界定 1215年《大憲章》(Magna Carta)對司法製度的影響被廣泛討論,但其法律意義需要被置於當時的社會結構中考察。本章聚焦於憲章中關於“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或流放,除非依據其同級貴族的閤法判決或此地法律”的條款。我們分析瞭這一條款如何成為限製王權濫用司法權力的基石,以及它在後世被解釋為對個人閤法程序保障的理論基礎。 第七章:衡平法庭的興起與普通法的局限性 隨著普通法的程序日益僵化(特彆是訴訟文書的固定化),其無法有效應對所有社會糾紛的弊端開始顯現。本章詳細介紹瞭“王室申訴令秘書處”(The Chancery)作為衡平法(Equity)發源地的作用。當普通法的“形式主義”導緻司法不公時,尋求“良心與公義”的申訴被轉嚮國王的首席秘書,這標誌著一套平行於普通法的司法體係的誕生,旨在填補後者在救濟措施上的空白。 第八章:法律專業階層的固化與知識的壟斷 中世紀晚期,律師(Attorneys and Serjeants-at-Law)和法庭書記員構成瞭法律知識的專業階層。本書審視瞭在內殿(Inns of Court)中,這些法律精英如何通過口頭傳承和案例記錄(Year Books)來鞏固其對法律解釋權的壟斷。這種專業化加速瞭法律的復雜化,但也使得普通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瞭普通民眾的理解範圍,成為一種精英知識體係。 結論:普通法的遺産與未竟之路 本書的結論部分總結瞭中世紀法律發展中的核心矛盾:王權驅動下的統一化傾嚮與地方習俗、教會特權之間的持續張力;以及程序主義(普通法)與良知論(衡平法)之間的並行發展。中世紀的法律並未達到後世所設想的完美統一,但它成功地建立瞭一套以判例為基礎、以王權為最高仲裁者的法律傳統,為英國憲政發展奠定瞭不可動搖的基石。其對程序正義的執著與對既有法律的尊重,塑造瞭英格蘭獨特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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