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玉娟,女,河南濟源人,1967年生,法學博士,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碩士研究生導師。2006-2007年美國西北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兼職為中國社會法學會理事、中國勞動法學會會員、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係學會理事、深圳大學憲政與人權研究所研究員、深圳大學弱勢群體研究所研究員、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期從事法學實踐和理論研究工作,專業領域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職業災害救濟法律製度研究》內容簡介:職業災害是現代工業社會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職業災害給勞動者帶來瞭無法預料的災難,受傷、無法工作、沒有收入,甚至終身殘疾以及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和人生的無奈。對於勞動者的親人,職業災害也是整個傢庭的災難,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壞、經濟的負擔、精神的壓抑,尤其是經曆突然失去親人的人生悲劇或者長期麵對殘疾傢人的壓抑。職業災害也給用人單位帶來瞭巨大的顯性和隱性損失,處理傷害的費用、熟練勞動力的喪失、其他勞動者的心理負擔以及有良心雇主的心理責難,還有不可預計的間接損失。同樣,職業災害也給整個社會帶來瞭損失和負擔。如何處理職業災害帶來的後果,如何避免産生更多的職業災害,這是整個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職業災害救濟是一個融閤瞭多學科領域的課題,不但饒有理論上探究的必要,更富有現實的人文關懷。
《職業災害救濟法律製度研究》圍繞職業災害救濟的主題而展開,分為以下四章:
第一章職業災害及救濟的理論範疇。我國目前適用的“工傷”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工傷”包括所有因工作導緻的傷害和疾病,包括工傷、職業病和途中事故傷害三種。狹義的“工傷”僅包括在工作中的外在傷害。工傷兩種含義的適用容易導緻概念上混淆。《職業災害救濟法律製度研究》采用“職業災害”用語,既突齣瞭傷害與勞動之間的聯係,又準確地包括瞭外在的傷害、疾病甚至精神上、心理上的傷害,相當於廣義上的“工傷”。我國有關勞動主體的劃分比較復雜,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僅限於我國《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對於雇傭關係中的雇員以及勞動教育關係中的學徒生、實習生,《職業災害救濟法律製度研究》認為應同樣作為職業災害的主體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職業災害救濟途徑有工傷保險、民事賠償和商業保險。工傷保險具有及時、確定和補償不究過失的優越性,應成為職業災害救濟的主要途徑。用人單位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是用人單位外第三人侵權造成職業災害,勞動者應該享有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同時應鼓勵用人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提高對職業災害勞動者的保障水平。
發表於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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