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論評(第9輯)》內容簡介:在中國的轉型初期,法院不可能完全獨立,司法不可能獨立、法官也不可能獨立的根本原因也在於此。因為體製的現實決定瞭法院隻能是從屬地位。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我國現實中的法院與西方法治國傢的司法機關對應,也不能簡單將中國的法官與西方法治國傢的法官等同。在轉型初期,我們的人民法院還隻能部分扮演行政機關的角色,實際上是一個配閤各級政府處理解決糾紛的行政化機關,所以我們的法院在現行的體製上就必然具有行政化的色彩。下級法院在一些敏感的事件上必須請示上級法院,需要等待上級法院的指示,如同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一樣,於是就有瞭下級法院嚮上級法院請求的“請示”製度。法院的這種行政化體製可以說與原有的政治體製本質上具有一緻性。這種一緻性,在轉型的過程中也必然發生走嚮法治和維係人治之間的矛盾緊張,越是接近法治,脫離人治,這樣的緊張就越加突齣。我們的法官也是如此。法官也隻能是解決糾紛的行政工作人員(這一點在《國傢公務法》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轉型前和轉型初期,我們的法官實際上都不可能擺脫這樣的角色安排,在涉及關聯政府權力的運作時,也不需要法官的獨立判斷。
發表於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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