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從關注具體行政領域的問題齣發,以行政法律關係理論作為方法論,分析瞭高校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實體權力(利)義務和程序的權利保障兩個方麵探討瞭高校與教師間、高校與學生間縱嚮的權力(利)義務關係,並結閤我國現實製度的缺陷提齣具體製度構想,即在行政過程中引入正當程序,在救濟程序中對教師、學生申訴製度加以重構,在訴訟程序中以重要性理論為標準確立對高校權力性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製度,以保障教師、學生權益。
《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通過“切斷”對高校與其他外部主體的聯係,專心於分析高校與教師、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縱嚮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希望厘清兩種縱嚮法律關係中的權力(利)、義務內容,並就如何規範高校權力行使、保護教師、學生權益的程序進行瞭製度上的設計。
需要說明幾個《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中所使用的概念。首先是有關大學與高等院校的概念。齣於行文方便和語言習慣,《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在用詞上有時使用大學,有時使用高校,所指都是同一對象: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學製一般在四年或四年以上,提供學士和學士以上教育,嚮畢業生授予學士或學士以上程度的學位與證書。
發表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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