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研究》運用社會法學、比較法學、法律經濟學、價值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較為全麵地對保險閤同法定解除的相關規則進行檢視,試圖對司法實踐和立法修改提齣建議。全文除導論外,分為六章:
導論主要說明論文選題的基本意旨、研究路徑與研究方法,並對該問題的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述評。
第一章在自由與強製的價值分析中論證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的閤理性基礎。在古典閤同理論中,閤同自由即為正義;這種對閤同自由的盲目追求隻能走嚮自由平等的反麵,並以犧牲正義為代價。在現代閤同法的發展路徑中,平等保護交易弱者、彰顯實質自由、實現包含公平價值的正義是法律對閤同自由進行強製的理由。當然,閤同強製並非無限度,乾預閤同自由也應在閤法、理性的範圍內進行。在市場交易中,國傢管製對市場機製的內在缺陷的彌補也體現著自由與強製的博弈。在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中,自由與強製相互作用,共同維係著保險領域的實質正義。保險法的最高價值和目的是實現實質公平,在道德風險與逆嚮選擇的作用下,保險閤同各方當事人均麵臨著是否能夠獲得期待中的迴報的高風險。為恢復交易公平,法律在不同背景下對保險閤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與限製進行選擇。一方麵,法定解除製度通過對投保方自由的限製而補救著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麵,法定解除製度也經曆瞭從賦予保險人最大限度的解除權到限製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以特彆保護投保方利益的發展過程。尤其在現代保險業中,法定解除更是以其強製性的傾斜保護方式對保險人的泛化解除閤同行為進行有效製約。
第二章以誠實信用和對價平衡為理論依托對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進行分析。保險閤同所反映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換關係,與一般的債權閤同相比,它具有某些不同尋常的特性,即射幸性、附閤性、信息不對稱性以及遠期服務性。可以說,誠信與衡平之所以貫穿著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的始終,是由保險閤同自身的特性所決定的,也正是這些特性決定瞭保險閤同法定解除特殊的製度架構。在法定解除製度的發展過程中,製度本身始終以誠實信用為修正和調整的基本原則。現代保險交易中,孕育“最大誠信”原則的曆史背景發生變化,該規則的模糊性使司法實踐存在偏離正常理性範圍的可能;誠信原則的內在衡平精神足以為當事人和法官提供行為準則和判定依據,因而,應將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律規範的理論基礎和分析工具。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以誠實信用為其理論支持,約束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修正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同時將通過誠信原則製度化地運用建立良好的市場信用秩序,進一步促進保險市場誠實信用的實現。“對價平衡”是保險交易的基本理念,是誠實信用在保險領域的具體體現。在法定解除製度中,對價平衡作為直接依據,以當事人是否獲取不當利益為標準,確定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界限。
第三章在法理學視野下厘定保險閤同法定解除的原因並對其進行類型化研究。法定解除原因為何可以使一份有效保險閤同原本所商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終結?問題的答案與保險閤同的效力理論密不可分。保險閤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是保險閤同被遵守的原因,各解除原因之所以具有終止閤同履行的效果,在於保險閤同的利益衡平機製遭到損壞。理論上可以把解除原因類型化為違反先閤同告知義務而導緻的保險閤同解除,情事變更(危險程度增加)而導緻的保險閤同解除以及違反其他閤同義務(不繳納或者遲延繳納保險費、怠於履行安全維護義務、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而導緻的保險閤同解除。在告知範圍的構成要素中,重要性標準、詢問規則及告知除外是決定投保方告知義務負擔的關鍵因素。告知義務的違反既包括告知不實,即誤告或者錯告,也包括應告知而不告知,即隱瞞和遺漏。根據主觀歸責主義,義務的違反還應當考察行為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顯著性、持續性及不可估計性共同構成危險程度增加的衡量標準。按照區分主觀危險增加和客觀危險增加的規範模式對保險閤同對價失衡狀態進行差彆調整,使投保方對己方過錯承擔更為不利的法律後果。催告或者一定期限屆滿是保險人在投保方不繳納或者遲延繳納保險費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權的先決條件。投保方疏於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將人為增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引發事前的道德風險。對於被保險人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緻保險事故之行為,保險人並不當然具有解除權。
第四章解構保險閤同法定解除權的屬性、功能及相關規則。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是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功能的實現途徑。法定解除權的屬性應當是多元的,它不僅僅是一種授權性規範,也是具有財産請求內容的形成權;從權利的行使緻使保險人免除閤同責任的角度而言,法定解除權也是保險人的抗辯權利。法定解除權契閤於保險法的內在價值奠定瞭其閤理性基礎。保險人在被賦予閤法解除保險閤同權利的同時,也被附加瞭按照法律程序和相關規則主張權利的義務。具體而言,行使相對人、行使方式應予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就行使期間而言,有單一標準與雙重標準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則。為防止保險人濫用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排除規則尤為必要。就棄權規則而言,一旦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意識地將放棄解除權的意思錶示以書麵或者口頭通知的明示方式或者采用特定行為所推定的默示方式傳遞給投保方,保險人嗣後不得再為行使解除權。就禁止反言規則而言,如果保險人事先以某種方式做齣陳述或者承諾,並使投保方所信賴而實施瞭某種行為,法律將禁止保險人事後提齣否認的主張或者反對的言辭,即使是錯誤的陳述也不例外。不可抗辯規則的擴大適用體現瞭對投保方消費者身份進行優先保護的法益思潮。
第五章剖析保險閤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及法律救濟機製。從法哲學角度而言,法定解除的效果應當秉承公平或者衡平的理念清理投保方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去除一方多獲取的利益,矯正違背正義的利益分配,恢復財産權益的應然歸屬。從經濟學角度而言,保險閤同法定解除效果的設計,首要功能在於以效率為標準進行行為選擇,以成本一收益的計算等式對投保方的違約行為進行利益激勵。考察各國立法例對保險閤同法定解除溯及力問題的不同規定,揭示我國保險法理論界在肯定說、否定說及摺中說觀點上的疏漏。由此提齣,應在考量不同險種保險閤同的自身性質差異性、保險閤同當事人利益的有效維護以及社會整體效果的評判等因素基礎上,區彆對待損失補償保險閤同和定額給付保險閤同的溯及力問題;並根據保險閤同法定解除是否可歸責於投保方的過錯來判定其溯及力之有無。保險費返還之債務關係是溯及力問題的必然衍生結果;基於保險行業及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在投保方違約而導緻保險閤同解除的情形下,對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應該是嚴格限定的。
第六章結閤前述各章的理論分析,對我國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加以評價並提齣完善建議。我國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的體係架構已經建立,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在保險閤同法定解除方麵做瞭諸多改進,包括在因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導緻的保險閤同法定解除場閤,以及因危險增加而導緻的保險閤同法定解除場閤。但是,目前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為閤理建構保險閤同法定解除製度,從宏觀而言,應當堅持保險交易所蘊涵的“對價平衡”原理,樹立投保人利益至上的觀念,明確保險閤同法定解除具有“賦權”與“限製”雙重功效;通過法定解除行使規則及效果等構成要素的設計,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從微觀而言,對於法定解除原因雜亂、義務履行主體不全麵、義務履行標準模糊、某些客觀情況分類的欠缺、除外條款與例外情況的忽視、法定解除權行使及排除規則不完整、法定解除後的權利義務清理不明確等問題提齣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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