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與服務行政下中國行政法的結構性變革》內容簡介:傳統行政法模式以私行政和消極行政為主要領域與方法,已然難以應景式地闡釋和消解諸多現代性行政法問題。適應行政方式的多元化和對象的擴大化,現代行政的作用手段和組織形態因而呈現有彆於傳統的、多樣化的特徵。現代行政法因而麵臨結構性的變革,以迴應社會發展對行政多元化的訴求。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從單一控製行政權取嚮的行政法學嚮多樣性行政服務取嚮的行政法學的轉變,既公共行政、積極行政、服務行政則成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一種趨勢。
在此基礎上,根據行政法發展情勢的特點及作者的學術喜好,展開對公共行政與服務行政下中國行政法的結構性變革的理論與實踐論證。當然,這種論證在邏輯結構上是鬆散的,並不是緊密型的係統構造。由於客觀對象的開放發展性,公共行政與服務行政下的中國行政法本身正在自我成長,其自身的結構性變革本來就是幼稚的;而鬆散型的結構,實際是一種指嚮,一種圍繞,需要發散性思維,進行多元性廣泛鏈接。這或許是一種緊密型的係統構造的前提,當然,做這種前提性工作可能費力不討好,既需要勇氣,也需要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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