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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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光明日报
作者:洪伟//余甬帆//胡哲锋
出品人:
页数:200
译者:
出版时间:1970-1
价格:29.8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11206909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伦理学
  • 义务论
  • 安全保障
  • 道德哲学
  • 政治哲学
  • 责任
  • 权利
  • 公共安全
  • 社会契约
  • 规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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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安全保障义务论》内容简介: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独特的法律功能,涉及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关怀,涉及到法律的终极目标。《安全保障义务论》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法理依据及适用范围,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对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对我国相关理论与观点之缺陷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同时,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进行了研究,对银行、旅游营业者、雇主、物业公司、学校、旅馆业者等义务主体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分析了在我国发生的有关典型案例,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好的,以下是一本名为《法律实践中的技术伦理:从算法治理到数据隐私的跨学科审视》的图书简介,该书内容完全不涉及“安全保障义务论”: --- 法律实践中的技术伦理:从算法治理到数据隐私的跨学科审视 书籍简介 在数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社会结构与法律规范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实践中的技术伦理》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政策制定者以及科技从业者提供一个深度剖析新兴技术与既有伦理框架之间复杂互动的研究平台。本书摒弃了传统法律教科书的刻板叙事方式,转而采取一种高度实践导向和跨学科整合的视角,专注于探讨在人工智能(AI)、大数据分析和物联网(IoT)驱动的现实场景中,如何构建一套既能促进创新又能坚守人类核心价值的法律和伦理准则。 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现代技术驱动的决策过程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可预见性”和“过失”标准所能有效规制的能力范围。因此,法律实践必须从传统的基于行为责任的模式,转向关注系统设计、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嵌入式伦理的综合性框架。 全书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层层递进地构建了技术伦理治理的理论基石与实践路径。 第一部分:范式转移——从传统责任到系统性风险的法律重构 本部分首先对当前技术变革对既有法律理论构成的根本性挑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我们探讨了“黑箱”算法决策如何削弱了传统的归责逻辑,特别是当损害后果源于复杂、非线性的机器学习模型时。 核心议题包括: 可解释性(XAI)与程序正义: 深入分析了在信贷审批、刑事司法量刑建议等关键领域,对算法决策过程进行解释的法律要求。我们比较了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2条与美国不同州在算法透明度方面的立法实践,强调解释性不仅是技术要求,更是宪法层面程序正义的延伸。 代理性与控制权的模糊化: 当智能系统具备高度自主性时,法律主体性(如合同主体、侵权主体)的边界变得模糊。本章通过分析自动驾驶事故的案例,讨论了“制造者-部署者-使用者”之间责任链的重构,并引入了“控制权模型”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风险分配工具。 偏见与公平性(Bias and Fairness): 本部分并未将偏见视为单纯的技术错误,而是将其置于社会结构性不平等的语境下考察。我们详细介绍了衡量算法公平性的不同数学指标(如统计均等、机会均等),并批判性地评估了法律框架如何应对这些指标之间的内在冲突。 第二部分:数据治理与隐私的动态重塑 数据的爆炸性增长是当代技术伦理的核心。本部分超越了对“告知同意”这一传统隐私保护基石的机械化重复,转而探讨如何在数据不断被使用和再利用的生命周期中实现隐私保护的动态平衡。 重点章节聚焦于: “去身份化”的失效与重识别风险: 详细阐述了现代统计和机器学习技术如何轻易地从看似匿名的数据集中逆向推导出个人身份。我们分析了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作为一种前沿的保护机制,及其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的实用性挑战。 数据所有权与利用权的重构: 探讨了数据信托(Data Trusts)和数据合作社等新型法律实体模式,它们试图在个人控制权与社会数据价值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书中对《数据法案》(Data Act)等新兴监管框架进行了深入解读,以期为数据经济中的权利界定提供清晰的法律蓝图。 情感数据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地位: 鉴于情感计算和面部识别技术的敏感性,本章主张将这类数据视为具有更高侵害潜力的“敏感个人信息”,并建议在法律上施加更高的使用限制和目的限制。 第三部分:伦理嵌入设计(Ethics by Design)与监管沙盒 本书的实践价值集中于此部分。我们倡导将伦理考量前置于技术开发流程的每一个阶段,而非事后补救。这需要法律与工程实践的深度融合。 内容深度涵盖: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es)的法律机制: 分析了监管沙盒作为一种灵活的创新促进工具,如何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为高风险但潜在有益的技术提供一个受控的测试环境。书中通过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经验总结,提炼出有效的风险监控与退出机制的设计要素。 技术标准与软法的作用: 探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EE等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如何日益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要求。法律实践者需要理解并参与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以确保技术规范符合公共利益。 问责制的设计: 提出了“问责制蓝图”的概念,要求开发者在设计阶段就明确记录和验证系统如何应对潜在的伦理风险,从而为事后审计和问责提供可追溯的证据链。 第四部分:全球治理的碎片化与协同挑战 最后一部分将视角拉至全球,审视不同司法管辖区在技术伦理治理上的差异与冲突,并探讨跨国合作的必要性。 关键议题包括: 算法主权与国家安全: 讨论了各国对关键基础设施数据和AI技术的控制权争夺,这如何影响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的适用。 数字人权与技术异议权: 比较了不同文化背景下对“数字自决权”的理解,重点分析了公民在面对政府或大型科技公司大规模技术干预时,可以援引的国际人权文书。 构建面向未来的法律话语: 总结了构建具有韧性、适应性和包容性的技术伦理治理体系所需的跨学科研究议程和政策建议,强调法律与哲学的对话在塑造技术未来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实践中的技术伦理》并非提供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为读者提供一套严谨的分析工具,以审慎和负责任的态度,引导数字时代法律实践的前进方向。这本书是理解当代法律与技术交织点的必备读物。

作者简介

洪伟,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硕士点负责人。出版学术专著4部,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5项。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

余甬帆,1983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工作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曾在《社会科学家》、《中国海商法年刊》等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数篇,参编《法律名词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

胡哲锋,1974年4月生,浙江省永康市人。2006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浙江师范大学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目录信息

第一章 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历史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领域 第四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一、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 二、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理 三、危险控制理论 第二章 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日本法 第二节 英美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节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现状 一、成文法的有关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比较法分析视角的启示及相关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合同责任领域,然后通过判例扩展到侵权责任领域 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安全注意领域适用广泛 三、两大法系国家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我国学者的观点 二、国外的观点 三、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能否统一划归侵权法的思考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 一、侵权责任 二、合同责任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问题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二、对“行为人违反了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要件的分析 三、对“损害事实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分析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形式 一、行为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二、行为人没有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受害人侵害而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章 银行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根据 第二节 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素 一、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客体 二、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三、关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 四、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 二、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三、完善我国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若干建议 第五章 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安全保障义务之概述 一、旅游者的概念 二、旅游营业者的概念 三、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节 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旅游营业者对自身硬件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旅游营业者对自身软件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节 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类 一、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饮食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住宿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交通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游览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五、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购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六、旅游营业者对旅游者娱乐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节 旅游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构建 一、我国现行法及其缺陷 二、国外旅游立法的借鉴 三、我国的旅游立法进程 第六章 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雇佣关系发展概述 第二节 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一、各国法律对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二、我国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中外法律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第四节 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第五节 雇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关于雇主对雇员安全保障义务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一、雇员的“上下班时间”是否需要雇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对于雇员再选任雇员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三、一雇员受雇于众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四、雇主对于雇员因同伴雇员致害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第七章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物业公司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之概述 一、业主、物业管理 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节 物业公司对业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一、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对业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 二、物业公司对业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第三节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和内容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第四节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 第八章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根据 一、学校、学生的概念 二、学校对学生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三、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 第二节 学校对学生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一、学校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学校对学生在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节 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形式 三、学校免责的情形 四、其他因素 五、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 第四节 构建学校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议 第九章 旅馆业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旅馆业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一、旅馆业者、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二、旅馆业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第二节 旅馆业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一、比较法上的启示 二、信赖关系原理 三、获益原理 第三节 旅馆业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及对象 第四节 旅馆业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旅馆业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责任 二、旅馆业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 参考文献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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