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規範》要求,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病曆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沒有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同時,病曆書寫過程中齣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綫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注明修改時間,由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颳、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曆,應當經過醫院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並簽名。為瞭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規範》明確提齣,對需要取得患者書麵同意纔可以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同時,規範也人性化地提齣,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以由醫院代病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發表於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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