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男,1965年,河南南
陽新野縣人,北京大學法學博
士,中國法學會會員。現任
《現代法學》及《西南政法大
學學報》副主編,並為法律係
本科生及研究生主講《法理
學》、《法律社會學》及《馬
剋思主義經典法學著作研究》
等課程;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
副秘書長、中華全國律師函授
中心主講教師。閤撰《現代法
理學》、《法律社會學》、
《科技法學》(修訂版)等10
餘部著作;在《中國法學》、
《新華文摘》、《中外法學》
等期刊發錶《法治秩序論》、
《論政治法治化》、《以法治
國與科教興國》、《市場經濟
與私法文化》等學術論文20
餘篇 本書為作者第一部個人
專著。係在博士學位論文《法律
功能基本理論研究》的基礎上
修訂而 成
內容提要
低能的法律難以形成真正的法治。法律功能研究是法律社會
學的核心課題之一,它對於構建現代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實踐意
義。本課題研究首先從分析法律功能的發生根據入手,然後主要
運用社會學中的功能理論探討法律功能的內涵。法律功能體現一
種法一社會關係,它是基於法律結構屬性而與社會發生關係的狀
態,錶明瞭法律對社會的一種適應性。本書作齣瞭法律顯性功能
與隱性功能,法律正功能、反功能與非功能等基本分類。作者認
為,法律對少數人的強製恰是為瞭對多數人的激勵;法律體現的
意誌其實決定於各種利益。所以,法律功能錶現為對行為本身的
激勵和對行為背後利益的調控。在法律社會學中,對法律功能形
態或運行機製的研究,主要應放在行為激勵和利益調整上。本書
特彆提齣,法之理在法外,法律以社會為基礎。法律功能及於整
個社會,企圖通過法律進行社會變革是現代世界的一個基本特
點。法律正是通過對經濟領域、政治領域及文化領域的功能,影
響曆史的進程。然而,法律功能隻是法律作功之能力,是一種可
能性狀態,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實現。因此,作者進而研究瞭法
律功能實現及其結果――法律秩序問題。在當代中國,使用法律
比遵守法律的意義更為重大。法律秩序不一定是法治秩序,法治
秩序是法律秩序發展到的最高境界。隻有對於法治秩序中的法律
功能狀況及其實現障礙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纔能謀求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發表於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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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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