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濤,著名法律文獻學傢,拍賣法專傢,法史學傢。現任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曾齣訪美國、法國、日本等國高等學府。著有《黃岩調查報告》、《田藏契約》、《第二法門》等著作三十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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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代閤同的原則而言,交易是交易雙方的願望,並不需要理由;但在中國古代,則是必須要有理由的,這是因為中國古代政治中的核心,就是把人與土地牢固地捆綁在一起,對人們買賣土地,特彆是賣口分田的時候,即按人口來進行分撥的這種土地的時候會受到限製。比如,唐朝的法律就寫得很清楚,如果你擅自齣賣分田,那是要治罪的,賣一畝杖八十,也就是打屁股八十下。雖然國傢有瞭這樣的法律規定,但也有一些變通的渠道,留瞭一個口子。比如,傢貧無力,或者因葬父母,或者閤法的搬遷,如從人口稠密的地方遷居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去的,則不在限製之內,這就成立規避原則瞭。於是每次買賣土地、房産的時候,就找齣個理由來使自己的買賣行為閤法化。
除瞭買賣土地田房之外,契約幾乎涉及瞭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有一本明代的書籍,書的名稱叫《尺牘雙魚》,是明朝末年的齣版物,在這部書籍裏,收錄瞭大量的契約樣本,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非常珍貴,彌補瞭我們現在契約研究中的不足。其中還收錄有《賣牛契》。
因為牛是有腿的,可以到處跑,因此賣牛方要承諾這頭牛不是我偷盜而來,而是我自己養大的,一旦牛賣齣去以後,引發的糾紛不乾買主之事,一概由賣主承擔。這是一種什麼行為呢?這是一個擔保,這是一個瑕疵擔保的說明,錶明我賣這個標的物,如果齣現權利瑕疵,即今天大傢所稱的隱性瑕疵,賣方要承擔責任。除瞭賣牛契之外,書中還收集瞭一些比較罕見的契約樣本,其中有賣養女契,我想在那個時代中,比如碰到重大的災難或者其他種種原因,可能他賣的不一定是養女,但是由於法律的規定,不能夠擅自賣自己的親生兒女,所以即便是親生的兒女,他也要聲明我賣的這個是養女,或者我賣這個男孩是養子,這些都是當時曆史的産物。
《尺牘雙魚》還收錄瞭一件賣墳地的契約,非常富有代錶性,因為墳地裏還埋著他祖先的屍骨,所以將墳地賣齣,豈不是把他祖先的屍骨一起賣掉瞭嗎?所以在賣墳地契約的時候,就要特彆地說明,雙方約定雖然是我賣給你的這個墳地,但是我原來在這個墳地裏埋下的祖先的屍骨你不能破壞,你隻能在我沒有挖墳的地方、沒有埋葬人的地方再去另行埋葬,這個恐怕就是一種特殊的約定瞭。但這樣的約定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僅看重契約成立時的錶麵狀態,事實上這個約定很難實現,買方既然買斷瞭你這個墳地,那將來怎麼使用,會發生很多變化,這一代在世的時候,情況可能還按照當時的約定,但是到瞭下一代,情況就很難說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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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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