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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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作者:
出品人:
頁數:377
译者:
出版時間:1999-01
價格:18.00
裝幀:平裝
isbn號碼:9787562017547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適用
  • 研究
  • 法學
  • 犯罪
  • 證據
  • 量刑
  • 司法實踐
  • 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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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適用的理論深化》是一部係統梳理現代刑法核心原則及其在實踐中具體適用邏輯的重要學術著作。全書以刑法基本製度為框架,深入剖析瞭刑法立論、罪刑關係、證據規則以及訴訟程序等關鍵環節,結閤曆史演進與當代挑戰,展現齣刑事法律體係的內在邏輯與運行機製。 首先,本書詳細迴顧瞭刑法的基本構成要素,包括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違法性原則及罪責認定標準,強調刑法不僅是懲罰工具,更是一種規範社會行為、維護法治秩序的製度安排。作者通過對“故意”與“過失”兩類主觀狀態的辨析,揭示瞭刑事責任認定中客觀要件與主觀意圖的復雜互動,尤其關注精神障礙、脅迫等特殊情形下的責任免除標準,為法官裁判提供理論支撐。 在罪刑關係層麵,本文係統探討瞭比例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分析瞭從“罪責相稱”到“懲治效果最大化”的理性平衡邏輯。結閤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詳細解讀瞭證據的收集與排除規則,特彆強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之間的張力,提齣完善司法取證標準以提升案件辦理質量。 刑事訴訟程序部分不僅迴顧法律規定,還結閤實例說明瞭公開審理、辯論原則及被告人權利保障機製在現代司法中的實踐睏境與改進方嚮。作者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剖析,指齣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動態協調必要性,呼籲構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刑事訴訟體係。 全書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閤,融閤國內外刑法研究成果,尤其關注科技發展對刑事證據類型、隱私權邊界及電子取證方式帶來的新挑戰。同時,深入探討瞭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體在刑事責任認定中的特殊保護機製,彰顯人道主義立場。 通過詳實的條文解讀與多角度分析,本書為法律從業者、學術研究者及司法工作者提供瞭全麵係統的理論工具,不僅助力理解刑法製度運行,更引導在實際操作中實現規範性與公正性的統一。在日益復雜的社會治理環境下,該著作以嚴謹邏輯與深刻洞察,為刑事法律體係的高質量發展指明方嚮。

作者簡介

目錄資訊

目錄
前言
刑法篇
1.如何理解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2.如何理解刑法第12條規定的“當時的法律”
3.對於修訂後刑法實施前的行為,新舊刑法規定內容一樣,僅罪名有變化,適用舊法的,如何確定罪名
4.修訂前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犯罪在刑法生效後應如何定罪處罰
5.刑法修訂前發生的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死亡的行為,刑法修訂後審判的,應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6.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輪奸行為,刑法生效後審判的,如何適用法律
7.修訂前刑法規定的流氓犯罪在刑法生效後應如何定罪
8.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應否負刑事責任
9.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的,能否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0.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能否適用無期徒刑
1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嚴重罪行,在判決書中如何引用刑法條文
12.精神發育遲滯者犯罪是否作從輕或減輕處罰
13.對刑法第20條第3款中的“行凶”應如何理解
14.處理聚眾犯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15.單位能否構成共同犯罪,單位構成共犯的要件、形式和特點是什麼
16.私營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17.對未成年犯能否判處罰金
18.判處罰金刑的,具體數額應如何掌握
19.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中的“期限”應當如何確定,罰金刑是否可以並罰,怎樣並罰
20.犯罪人的財産不足以既用於退賠又繳納罰金時,可否先用於退賠
21.依據修訂前的刑法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但刑法已經撤銷瞭原判罪名的死刑法定刑,能否再核準死刑
22.被判處死緩的普通盜竊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在執行期間,新刑法生效後,故意犯罪的,能否核準死刑
23.如何認定自首
24.改名換姓投案或者被懷疑經盤查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25.被告人的親屬根據被告人提供的綫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案件的犯罪分子的可否視為被告人有立功錶現
26.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對其減刑以後,又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未判決,經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對新發現的漏罪判處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應如何對其實行數罪並罰
27.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減刑以後,又發生瞭依法應當撤銷緩刑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28.罪犯在服刑期間進行申訴的是否就是不認罪服法,對於這樣的罪犯能否適用減刑
29.如何理解刑法第81條第2款的規定
30.假釋考驗期滿之後,又發現假釋罪犯在假釋期間發生瞭依法應當撤銷假釋的情節,應當如何處理
31.如何正確理解刑法第78條規定的“重大立功錶現”
3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對於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能否再適用緩刑
33.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減刑後,案件又改判的,如何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34.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由於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而是由於檢察機關提齣糾正意見等原因,有關的人民法院認為原假釋裁定不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其已經執行的假釋考驗期能否摺抵刑期
35.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假釋的,如果審判新罪、漏罪的人民法院不是原來作齣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假釋
36.減刑、假釋裁定作齣之後、送達之前,罪犯又犯罪或者違反監規的,應當如何處理
37.居委會、村委會依法選舉産生的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否應以國傢工作人員對待
38.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應如何定罪
39.走私數個對象觸犯數個走私罪名的應否實行數罪並罰
40.走私固體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區彆
41.如何區彆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占罪、貪汙罪
42.如何區彆非法經營罪與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
43.認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44.如何理解徇私舞弊造成破産、虧損罪中的“徇私舞弊”
45.如何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46.具有購買、運輸、持有、使用、齣售假幣五個牽連行為,應當分彆定罪實行數罪並罰,還是擇一重處
47.審理洗錢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48.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人不是抵扣稅款者對其能否適用死刑
49.僞造、倒賣僞造的飛機票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50.倒賣飛機票的行為能否構成刑法第227條第2款規定的倒賣車票、船票罪
51.如何認定虛假廣告罪
52.如何認定強迫交易罪
53.適用刑法中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54.處理故意傷害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55.如何理解、執行刑法關於綁架罪的規定
56.如何認定強製猥褻婦女罪
57.如何理解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
58.處理誣告陷害罪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59.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60.在齣租車上搶劫司機財物的是否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61.持仿真槍搶劫的能否認定為持槍搶劫
62.如何認定入戶搶劫
63.搶劫所有權屬自己但為他人占有的財物可否定搶劫罪
64.如何理解刑法第263條關於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規定
65.如何看待明知他人非法持有的是假幣而去搶劫的行為
66.對於盜打有綫電話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67.如何認定“攜帶凶器”搶奪
68.如何區分侵占罪和盜竊罪與民事侵權責任的界限
69.侵占罪中“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應如何界定
70.竊取並利用他人證券帳號和資金炒股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定何罪
71.銀行計算機管理員,通過電腦網絡進行數據操作,虛增存款餘額並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72.對多次參加聚眾鬥毆並有緻人重傷情節者如何定罪處罰
73.認定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74.如何理解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情節
75.如何處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中“抗拒鏟除”的行為
76.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邪教組織犯罪
77.不具有國傢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貪汙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78.如何理解貪汙罪中規定的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物人員的範圍
79.公務與勞務有什麼區彆
80.“賄賂”是否僅限於財物
81.行賄罪中規定的“不正當利益”是指什麼
82.治安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受賄、徇私舞弊罪的主體
83.如何認定私分國有資産罪
84.玩忽職守罪的主觀罪過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85.如何理解刑法(附則)第452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篇
86.應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
87.對發生在國內列車上的案件如何管轄
88.人民檢察院越權偵查刑事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89.主刑已執行完畢但罰金刑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員可否擔任辯護人
90.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91.如何解決目前律師的辯護條件受限製,不利於公正審判的問題
92.如何理解逮捕的三項條件
93.如何正確執行取保候審
94.如何執行監視居住
95.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是否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96.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如何處理
97.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否獨立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98.如何認識人民檢察院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99.可否將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緻害人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100.投保人因受犯罪侵害,其人身或財産遭受損失,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有無資格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僅就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的民事部分不服提齣上訴時,其效力是否及於刑事部分
102.對不起訴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請求應如何處理
103.如何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104.檢察機關對附帶民事部分提齣抗訴的案件法院應如何審理
105.人民檢察院撤迴公訴的,如何處理有關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106.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護是否充分
107.人民法院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鑒定與刑事訴訟法第
120.條的規定是否矛盾
108.怎樣正確理解審判委員會與閤議庭之間的審判權限關係
109.律師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依照其提供的提綱進行
110.人民檢察院未能如期補齊所缺的起訴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11.被害人眾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其齣庭問題
112.被告人身患重病無法承受審判,人民檢察院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113.單位犯罪案件中應由何人代錶單位齣庭參加訴訟
114.怎樣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的規定
115.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的規定
116.證人不齣庭,應怎樣處理
117.未經控辯雙方申請,人民法院可否直接通知證人齣庭作證
118.辯護律師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嚮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的證據材料可否作為定案根據
119.人民法院庭外調查核實證據可否進行訊問、詢問
120.庭審中公訴人齣示瞭所有申請齣示的證據後,審判長應否詢問公訴人還有無能夠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
121.如何解決當庭質�和認證中存在的問題
122.人民法院調查核實的證據是否必須齣示,由誰齣示
12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開庭時可否就刑事部分發問
124.一審宣判無罪後,對被告人能否不采取強製措施予以當庭釋放
125.因證據不足而宣告無罪的判決是否可以變更
126.我國一審庭審方式的變革主要有哪些內容
127.如何處理自訴案件舉證中的“三不”問題
128.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
129.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審查”、“有足夠證據”、“缺乏罪證”
130.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僅起訴部分犯罪嫌疑人,而對另一些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不起訴,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應如何處理
131.如何把握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13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否由助理審判員獨任審判
133.對共同犯罪案件、纍犯、慣犯、“兩勞人員”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34.二審發迴重審的案件再次進入二審程序後能否由原閤議庭繼續審理
135.經審查明顯有重大程序違法的抗訴案件能否不開庭審理
136.經審查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案件可否不開庭審理
137.如何正確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138.檢察人員在二審法庭審理中的法律地位
139.被告人在二審期間脫逃構成脫逃罪的應如何處理
140.死緩復核案件,如果復核法院認為原判量刑失輕,應如何處理
141.被告人身犯數罪中一罪被判處死刑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其他罪是否生效
142.對罪該判處死刑(含死緩)而身份不明的被告人如何處理
14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改判,是否應當撤銷原來作齣的駁迴申訴通知書
144.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對人民法院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提齣抗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何種審判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
145.對於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如果再審期間原審被告人死亡,應當如何處理
146.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4條關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的規定
147.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如果需要對原審被告人變更或采取強製措施,應當如何處理
148.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149.決定再審的刑事案件,是否要先行撤銷原審判決和裁定
150.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151.案件未經再審之前,如何認定原判確有錯誤
15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是否應當開庭審理
153.按“特殊情況”假釋的案件,應當依照什麼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 · · · · (收起)

讀後感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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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评分☆☆☆☆☆

說實話,剛拿到這本書的時候,我還擔心它會過於晦澀難懂,畢竟涉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這兩個龐大的體係。然而,閱讀體驗卻遠超預期。這本書最令人驚喜之處,在於它對“銜接”問題的關注。它沒有將刑法條文的解釋和訴訟程序的適用割裂開來,而是始終強調二者作為一體兩麵的關係。比如,在探討特定罪名構成要件的認定過程中,作者會無縫切換到該要件在證據裁判階段可能遇到的程序障礙,這種“無縫切換”的敘事手法,極大地提升瞭理論的實踐指導價值。我特彆留意瞭其中關於“正當防衛限度”的討論,作者采用瞭比較法學的視角,引入瞭不同國傢和地區的司法實踐作為參照,使得原本在國內可能陷入僵局的爭論有瞭一個新的切入點。這本書的行文風格是那種非常典型的學者型寫作,注重論證的完整性和曆史發展的脈絡性,它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大師,耐心地為你繪製齣一張清晰的法律地圖,讓你知道每條路徑的麯摺與通達。

评分☆☆☆☆☆

這部關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的著作,無疑為法律界帶來瞭一股清新的學術氣息。它巧妙地將理論的深邃與實踐的復雜性融為一體,使得原本看似冰冷枯燥的法條,在作者的筆下煥發齣鮮活的生命力。我尤其欣賞作者在梳理經典案例時所展現齣的細膩洞察力,那些教科書上寥寥數語帶過的爭議焦點,在這裏被層層剖析,直至其內核的矛盾清晰可見。例如,對於“故意”與“過失”在新型犯罪中的界限探討,作者不僅引用瞭最新的司法解釋,更結閤瞭社會心態的變化進行推演,讓人在閱讀過程中仿佛置身於法庭之上,親曆著一場場智力的交鋒。書中對於程序正義與實體真實之間張力的處理,也頗具匠心,它沒有簡單地偏嚮任何一方,而是以一種審慎的態度,引導讀者去思考如何在有限的資源和人性弱點的製約下,尋求一種最接近理想狀態的平衡點。這本書的價值,不僅在於它對現有法律框架的梳理,更在於它對未來司法改革方嚮的深刻預見,讀完之後,對整個刑事法律體係的理解都有瞭一個質的飛躍,強烈推薦給所有關注法治建設的同仁。

评分☆☆☆☆☆

這是一部真正意義上“做學問”的著作,其價值遠超一般教材或案例匯編的範疇。它展現瞭作者深厚的法學功底,尤其是在對立法精神的追溯和對司法實踐的批判性反思上,做到瞭極高的水準。我個人認為,本書對於“違法性阻卻事由”的體係化梳理,是全書的亮點之一。作者並未滿足於列舉既有規則,而是深入挖掘瞭這些規則背後的倫理基礎和價值衝突,從而構建瞭一個更具說服力的理論框架。閱讀過程中,我多次停下來思考作者提齣的假設性情境,這些情境設計得極為巧妙,精準地捕捉到瞭法律條文在麵對現實灰色地帶時的局限性。它的語言風格沉穩、剋製,幾乎沒有華麗的辭藻,但每一個術語的運用都極其精準到位,體現瞭對法律語言的敬畏。這本書更像是一麵鏡子,映照齣我們當前司法實踐中那些亟待彌補的邏輯漏洞和程序缺憾,對於推動司法理念的進步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

评分☆☆☆☆☆

這本書的閱讀體驗是漸入佳境的,它要求讀者保持一定的專注度,但迴報卻是豐厚的知識增量和思維拓展。作者在處理涉及人身自由限製的程序問題時,展現齣的那種對基本人權的堅定捍衛,令人印象深刻。他沒有采用激烈的批判口吻,而是通過對程序規範的精細化解構,來揭示潛在的權力濫用風險。這種潛移默化的引導,比直接的呐喊更有力量。書中對“不訴”與“宣告無罪”的區分探討,尤其體現瞭作者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對程序終局性的深刻理解。它迫使我們重新審視,一個刑事案件的終結,究竟意味著什麼?是實體真相的發現,還是程序的閤規完成?這本書的結構安排非常注重讀者的接受過程,從宏觀的法理基礎到微觀的具體適用,層層遞進,節奏把握得恰到好處。對於希望係統、深入理解我國刑事法律適用難題的法律人而言,這絕對是一部不容錯過的案頭必備佳作。

评分☆☆☆☆☆

初翻開這本書,就被它那種沉穩而富有邏輯性的敘事風格所吸引。它不像許多學術著作那樣堆砌概念,而是以一種非常結構化的方式,將復雜的法律問題拆解開來,再逐步構建起一個嚴密的分析體係。其中關於證據采信規則在信息時代麵臨的挑戰那一部分,簡直是抓住瞭當下司法的痛點。作者沒有停留在對既有規則的簡單復述,而是深入探討瞭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對傳統證據鏈條的衝擊,並提齣瞭極具前瞻性的應對策略,這對於我們這些常年在一綫處理復雜案件的律師來說,無疑是醍醐灌頂。行文的流暢度也值得稱贊,盡管內容專業性極強,但作者總能找到恰當的比喻和類比,使得即便是初涉刑法領域的讀者也能快速跟上思路。特彆是對於那些跨法域的疑難案件分析,作者的論述嚴謹而不失溫度,讓人感受到法律人對個體命運的深切關懷。這本書的齣版,無疑為我們應對日益復雜化的社會矛盾,提供瞭一套更為精良的分析工具和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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