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法文学为对象进行研究,既可侧重于研究特有的文学现象和规律,又可侧重于研究其中的法律思想意义。关于前者,拙著《鲁迅与法律》的代自序《法律:普适全球的文学研究视角》已做过较详细的论述。现在,;借此机会再对文学中的法律思想意义,即法律认识价值的系统研究问题,作一番探讨。 着眼于古今中外涉法文学的法律认识价值,可以看到,文学是普适全球的文学研究视角。而从文学视角审视和解释法律的理论系统,可称之为文学法律学。这是文学视角之下的法律研究成果的理论归宿。拙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曾对文学法律学的概念、对象、范畴等作过初步论述。现在看来,未尽之意颇多。这里对文学法律学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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