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産權束理論是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理論基礎。土地産權具有以下功能:法律保護功能、利益獲取功能、約束功能、激勵功能等。我國的集體土地産權可分為三個層次:所有權、使用權以及附著於上述兩權利之上的權利。需要強調的是,所有權是基礎,脫離所有權談其他權利是無意義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有三類: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由於各地情況不一,同一地方可能同時存在一種或幾種類型的農民集體所有權。需要說明的是,這三種類型的所有權是針對不同的土地而言的,對於同一宗集體土地,隻能是其中的一種所有權。承包的主體僅僅是本集體的農民,承包權與租賃權有著本質的區彆。集體所有製中農民個人具有二重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矛盾是:個人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是一種對立統一。目前農民的權利可概括為:所有者成員之一、承包人、使用土地者。他們對土地的繼承不僅僅是承包期限的使用權繼承,還有深層次的繼承,即所有權的繼承。正因為如此,土地與承包與租賃有本質的區彆。
發表於2024-11-25
中國農村集體土地資産化運作與社會保障機製建設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社會保障類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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