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至六○年代早期,美國民權法的發展主要緊扣憲法命題,強調種族歧視係違反憲法保障民權的基本精神,藉以達到種族平等的目的。
一九五五年末,阿拉巴馬州的濛哥馬利市(Montgomery),黑人婦女羅莎•帕剋(Rosa Parks)因在公車上拒絕讓座給白人而遭逮捕與罰款,因為該州法律規定公車能夠實施種族隔離措施。當民權鬥士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為爭取黑人投票權而奮鬥時,必須先麵對南方民主黨將黑人排除於初選外是否違憲的爭議。在一九六四年民權法實施前,美國社會還同時存在著各級學校、交通運輸、住宅區等的種族隔離政策。
美國民權法的創製是由佘古德.馬歇爾以及「美國有色人種民促進協會」(NAACP)法律辯護基金所領導,此過程被視為是重要與偉大的法律發展史,超越緊張的政治鬥爭。本書透過描述馬歇爾與NAACP律師們的訴訟行動,以及最高法院的辯論與裁判,說明NAACP法律辯護基金如何引導最高法院,透過憲法,促成種族的自由與正義。
本書提齣民權立法中具體的力量,與造成這場「憲法革命」的法律原因;以及在這樣緩慢的原則與判例發展中,馬歇爾與NAACP的法律戰略。對於律師、學生、法學者,以及美國民權運動而言,這是一項相當重要的研究。
發表於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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