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維中
1974年生,臺灣屏東林邊人。政治大學社會學碩士、荷蘭萊登大學CNWS研究院碩士。現就讀於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並為聯合國世界記憶遺產(TANAP)計畫培訓研究員。著有:〈略論荷蘭時代臺灣法制史與社會秩序〉,發表於:《臺灣風物》50卷1期。譯有:播種者出版,韓家寶著,《荷蘭時代臺灣經濟、土地與稅務》。
发表于2024-12-27
荷蘭時代的台灣社會(軟精)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图书标签: 福尔摩莎 鄭維中 近代史 明末清初文化 敘述現代中國 台湾 历史种种 中国研究
本書藉由荷蘭時代發生在台灣的幾個事件,來說明荷蘭時代臺灣社會中各族群的互動情況,以及臺灣社會當時的重大變遷。荷蘭人在台經由與原住民締約的程序,來建立政體;並且依照澳門、馬尼拉、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等其他歐洲殖民城市的治理經驗來建立熱蘭遮市(今台南安平)。作者細緻剖析1637年荷蘭長官帶兵集合南部數村社長老來公審殺人兇手的檔案文獻,提出荷蘭人以領主-領民關係為在台組織政體的原則此一假說。並藉由剖析1639年漢人代表上呈荷蘭政府的一份請願書,來關照當時臺灣漢人市民眼中的東亞世界。
透過作者對第一手文獻的解析,向讀者展現出共居於臺灣的原住民、漢人、荷蘭人三者,不同族群間由於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所交織而構成的豐富社會生活網。本書提供了在殖民國家競爭架構之外,從本地社會生活之學習與創新此一角度來理解臺灣歷史的新視野。
自然法难题中的汉人市民地位:如何正当地将非欧洲世界各种人群团体纳入欧洲世界因历史偶然所设定的普遍交往规范当中?自然法架构是欧洲历史的特殊产物。汉人很大层面默许采取自然法架构的正当性,但它们不可能因此就接受其所预设的基督教正当性基础,而要试图完全保留本有的道德判断与人际交往的标准。人群接触的动力与结构,造就了自我克制的不同形态,也造就了不同形态的卡里斯马正当性概念。海外汉人社群长期脱离皇帝与官僚管辖且面临欧洲人统治,形成了一种按照汉人社会“天理自然”(份)正当性而非“基督徒良知”正当性来运转的法律制度。
评分尚未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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