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於1994年5月12日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民主法製建設的一個偉大成績,標誌著我國的國傢賠償法律製度進入瞭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傢賠償法的頒布,對於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促進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具有深遠的曆史和現實意義。
國傢賠償法實施以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委先後發布瞭一係列的規定和解釋。如國務院《國傢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復》(1995年1月29日)、《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1996年5月6日)、《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6日)、《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2000年1月11日)、《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2000年1月11日)、《國傢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2000年1月11日)、《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乾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1日);《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傢賠償確認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乾問題解釋》(1997年6月27日)、《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5日);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貫徹實施(國傢賠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1995年9月8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1995年8月1日)、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2003年3月24日)、民航總局《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辦法》(2006年1月12日)等等。
為瞭準確理解國傢賠償法及其配套規定的原則和相互關係,並在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實踐中正確運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理論界、實務界的有關同誌,以國傢賠償法的多年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為基礎,將國傢賠償法及其配套規定結閤在一起進行解釋,共同撰寫瞭這本《國傢賠償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本書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新釋新解叢書》之一。
本書綜閤瞭國傢賠償法公布施行以來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是當今我國係統研究和闡釋這一法律及配套規定的最新之作。希望本書能夠為廣大司法工作者、行政執法人員和律師正確適用法律、為廣大公民和法人正確維護自身閤法權益,起到應有的指導、參考和藉鑒作用。
發表於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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