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製度係現代民法損害賠償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在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一些問題作瞭一次嘗試性的研究。
第一章為精神損害賠償製度概論。本章通過對反對和贊同精神損害賠償的兩種學說的討論,闡釋瞭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在於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撫慰受害人,懲罰加害人的功能。同時還對德國、瑞士、法國及日本等國的精神損害賠償製度進行瞭立法比較。作者建議我國今後製定民法典時,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在立法上應藉鑒瑞士、德國的立法經驗,采“列舉與概括”相結閤的立法體例。
第二章為精神損害。本章對 “損害”與“損失”的概念的異同進行瞭辨析,討論瞭關於損害概念的三種學說。在此基礎上探討瞭精神損害的概念、性質以及精神損害與人格利益損害、精神損害與非財産損害的關係。在對精神損害作嘗試性分類的同時本章也對若乾類型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瞭初步的探討。
第三章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歸責。此章討論瞭過錯責任原則的曆史沿革及精神損害賠償製度萌芽、形成及確立的進程,闡述瞭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精神損害賠償基本歸貢原則的理論依據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場閤適用
“過錯推定規則”的局限性。進而通過外國(地區)法律在無過錯場閤下對精神損害賠償歸責問題所采的態度進行考察後,作者主張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所生之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單一的過錯責任原則,而在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可以同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四章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本章討論瞭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的基本理論,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的若乾學說進行瞭探討。從侵害人格權的角度就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提齣瞭自己的觀點。作者主張:我國公民對其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所生之精神損害(身體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上述人格權的範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格尊嚴、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和婚姻自主權。
第五章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問題。該章著重討論瞭法人、對痛苦無感受能力之人、死者及胎兒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者認為:法人及死者不能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對痛苦無主觀感受之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胎兒無權利能力,故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對母體內的胎兒不法侵害,造成己齣生之人身體健康損害時,己齣生之人對其健康法益遭受侵害所生之(精神)損害有權請求賠償。
第六章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算定。本章探討瞭撫慰金算定上的特點,撫慰金算定的方法以及撫慰金算定的時間、地點標準。其中撫慰金算定的方法既是本章重點所在,也是精神損害賠償製度研究中最重要的部分。筆者認為撫慰金算定應采下述三個方法,即區分不同損害賠償方法;最高限額賠償方法和法官酌定賠償方法。其中前兩個方法為主要方法,後一個方法為輔助方法。在該部分作者對精神損害的程度作瞭嘗試性的劃分,本文提齣瞭我國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賠償限額,並對其閤理性及可行性進行瞭探討,最後討論瞭法院算定撫慰金數額時應斟酌的因素。
第七章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減額。本章探討瞭過失相抵的意義、理論依據、曆史沿革;過失相抵的適用範圍及必須滿足的要件;討論瞭過失相抵的效果以及過失相抵與減損義務規則的關係等問題。作者主張法院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對賠償金(撫慰金)減額時應采“主要考慮雙方當事人過失程度,同時兼顧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原因力”的標準。對加害人損害賠償免責隻有在受害人故意場閤始得進行;受害人重大過失及加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場閤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由於精神損害在性質上不同於財産損害,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場閤,減損義務規則無適用之餘地。我國《民法通則》第114條關於受害人怠於防止損害擴大的過錯應作為受害人與有過失的一種,適用過失相抵法則。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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