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買賣的法律結構》中運用瞭曆史的和比較法的方法,主要討論瞭以下兩個核心問題:買賣契約僅産生債權效力,還是直接産生導緻所有權移轉的物權效果;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與作為原因關係的買賣契約的關係如何。筆者的用意並不在於(至少並不主要在於)爭辯哪種買賣的法律構造更加閤理,而是充分揭示每種模式深刻的曆史內涵,展示其各自的閤理性,鼓勵一種兼收並蓄的“寬容”的法學。在引言中,筆者除指明《買賣的法律結構》所論述的主要兩個問題外,著重強調瞭研究方法。曆史的和比較法的方法對澄清這樣一個具有深刻曆史底蘊並在各國之間存在相當差異的法律問題顯得尤為必要。如果再考慮到中國的民法建設中繼受外國法的事實,那麼這樣的研究方法就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還具有實踐意義瞭。
在第一章中,筆者作的是一個純粹的曆史研究。在關於羅馬法上買賣的法律結構的第一節中,筆者首先討論瞭買賣的法律形式在羅馬法上的發展曆程,指明瞭各種不同的買賣法律形式之間的復雜關係。筆者在討論閤意性買賣契約的法律構造時,明確指齣以下兩個要點:閤意性的實賣契約僅産生債的效力;齣賣人並不承擔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這兩個方麵的特點對後世法律産生瞭深遠的影響。在第二節中,筆者簡要地介紹瞭歐洲共同法上對買賣的契約結構的認識,重點在於說明此階段上的法學與法律實踐重要的承上啓下的作用。
在第二章中,筆者對當今世界上存在的三種所有權移轉的模式一一加以較為詳盡的闡述。通過對法國法的基礎的探討,筆者認為意思主義並不符閤歐洲主流的法律傳統,相反它是在大革命的曆丈背景之下的創造。盡管意思主義的規則初看起來顯得十分刺眼,但是通過其他一係列規則的補充和糾偏,實際上它已嚮傳統發生瞭迴歸。要因主義的模式在認可買賣契約的債的效力的同時,強調買賣契約的有效性對於所有權移轉效果的決定性作用。筆者通過瑞士法的個案分析,指明瞭該種規則體係的曆史淵源及其在當今世界的普及性。文章對於無因主義的探討選擇瞭一個比較特殊的角度:從原因理論的發展軌跡來揭示無因主義模式的理論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對無因性理論進行探討時,薩維尼並非起點,相反,他實際上幾乎位於一個理論譜係的終點。很顯然,第二章的內容構成瞭《買賣的法律結構》論述的重點。
在第三章中,筆者討論瞭兩個與《買賣的法律結構》主題直接相關的具體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買賣他人之物的閤同的效力問題,筆者認為承認其債權效力是完全沒有問題的,通過問題可以看到買賣的法律結構對於具體規則的影響;第二個問題討論瞭所有權移轉的模式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間的關係,揭示瞭羅馬法以來要因主義與不當得利製度之間的緊張關係。
考慮到比較法方法運用的完整性,筆者在木書的最後一章中對英美法上的相關規則作瞭簡要的探討。論述的問題主要包括所有權的概念、對所有人的救濟、買賣契約下財産權的移轉、買賣契約存在效力瑕疵時所有權的歸屬等幾個方麵。通過對這些具體規則的探討,筆者得齣瞭英美法規則類似於法國法的意思主義的結論。
發表於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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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律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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