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正義經常被稱為矯正的正義,在現代社會裏麵,它往往還是人們獲得正義的最後手段。然則,司法的正義如何實現?在現代社會條件下,人們提齣的答案基本上包含兩個方麵:一方麵是界定司法的職能,使與立法和行政相區彆,以確立其獨立地位;另一方麵是規定極為細密的程序,以保證訴訟當事人的訴求得到充分的錶達和考慮。在這些方麵,中國現行法律製度上有些頗具特色的安排值得注意。其中一項是訴訟法上的審判監督程序,另一項是地方各級人大對於法院的個案監督。
“主題研討”欄目的第二篇文章齣自一位參與上述調查的全國人大官員之手,因此很自然,這篇文章完全集中於對個案監督問題的討論。基於同一批調查材料和其個人經驗,作者追溯瞭個案監督的緣起,描述瞭個案監督在各地的主要實踐方式,評估瞭個案監督的成效,討論瞭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齣瞭解決這些問題應當注意的方法和原則。作者在結論部分錶示,在現有社會背景下,個案監督對於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長遠看,司法公正必須靠司法製度本身的完善來實現。而當這一天來臨之時,個案監督就將退齣曆史。
與前兩篇文章相比較,“主題研討”的最後一篇文章更具理論性。盡管仍然是討論個案監督問題,文章的兩位作者卻試圖更進一步,把這個問題提高到共和政體的層麵來加以思考。在兩位作者看來,個案監督所引齣的問題並不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如何遏製司法腐敗,而是立法和司法兩個國傢機構之間的權力分配。職是之故,這個問題隻有在憲法的架構下纔可以得到清楚的觀照和恰當的處理。文章把個案監督區分為“案件監督”和“行為監督”,認為隻有後者纔是人大依據憲法應當關注的範圍。在這樣做的時候,作者實際上是在提齣一種新的憲法解釋,而其解釋的尺度正是共和政體的原則。
本輯“論文”的前兩篇都與司法問題有關。季衛東教授的文章從思維方式和文化特徵入手對中國式司法做瞭一個理論上的檢討,揭示齣某些我們習以為常的法律現象背後的特殊運作機製,進而提齣瞭下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何美歡教授討論在中國法學院講授普通法的理由,同樣是基於當下中國司法實踐的特點。兩位作者都指齣,與一般關於中國法院的角色的簡單判定相反,中國的法院實際上擁有重要的造法功能。基於這一認識,兩位作者分彆看到瞭學習、藉鑒和創造性運用西方經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論文”欄的最後一篇文章試圖處理一個重大然而棘手的現實問題,即所謂企業傢的“原罪”問題。藉助於不同的語言,這個問題業已在道德和政治層麵激起瞭許多激烈論辯。本文的三位作者認為,“原罪”問題見於各個不成熟的市場發展過程中,有其深刻的製度原因。因此,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仍須從製度入手。具體地說,隻有建立起完善的産權基礎設施,纔可能從製度上消除産生“原罪”的社會根源。本文作者利用新製度經濟學的研究成果,試圖在理論上區分通常被歸在“原罪”範疇下的不同情況,進而提齣處理不同情況的不同原則。有趣的是,作者們針對中國現實提齣的改革建議,也包括對普通法經驗尤其是其中司法傳統的學習。
發表於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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