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中國法院的法官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法官在法律審中依據法律適用的規則,有權不適用與憲法和上位法相抵觸的法律規範。按照憲法及立法法的規定,中央和地方不同立法主體製定的法律規範,其效力範圍和效力等級是不同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和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其效力及於全國,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隻在製定機關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等級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與此相應,在適用規則上,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無效,不得適用。按照憲法和依據憲法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重要的國際協定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WTO協定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重要國際協定,其效力等級與法律相當,雖然不能作為中國國內法直接適用,但中國政府已經承諾,將通過修改現行國內法和製定完全符閤WTO協定的新法,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以確保法律規範在中國全部關稅領土內統一適用。
發表於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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