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學傢、倫理學傢、思想傢邊沁(JeremyBentham)曾言:“證據是正義的基礎”,“證據的範疇即為知識的範疇”。當我們麵對司法裁判文書,特彆是二審裁判文書時,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能是使用頻率最高的詞組。不管我們承認與否,所有的法律程序,無論是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紀律檢查程序,還是民間調解與仲裁、公證程序,甚至是國內學者正在大聲疾呼的憲法訴訟程序、人權訴訟程序,必然全都要麵對“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二者,它們的確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思維判斷。前者,不需要學有專精的專傢型主體,隻要該主體具有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即會成為一個優秀的事實判斷者;後者,非精於其道的職業化法律人,則不能勝任之,我國現著手實施的法官職業化運作即是明證之一。
發表於2024-12-03
證據方法及證據能力研究(上下)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二者,它們的確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思維判斷。前者,不需要學有專精的專傢型主體,隻要該主體具有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即會成為一個優秀的事實判斷者;後者,非精於其道的職業化法律人,則不能勝任之。
評分“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二者,它們的確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思維判斷。前者,不需要學有專精的專傢型主體,隻要該主體具有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即會成為一個優秀的事實判斷者;後者,非精於其道的職業化法律人,則不能勝任之。
評分“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二者,它們的確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思維判斷。前者,不需要學有專精的專傢型主體,隻要該主體具有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即會成為一個優秀的事實判斷者;後者,非精於其道的職業化法律人,則不能勝任之。
評分“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二者,它們的確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思維判斷。前者,不需要學有專精的專傢型主體,隻要該主體具有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即會成為一個優秀的事實判斷者;後者,非精於其道的職業化法律人,則不能勝任之。
評分“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二者,它們的確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思維判斷。前者,不需要學有專精的專傢型主體,隻要該主體具有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即會成為一個優秀的事實判斷者;後者,非精於其道的職業化法律人,則不能勝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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