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證據製度的發展大體經過瞭神示證據製度、法定證據製度、自由心證製度等曆史階段;中國的證據製度經過瞭早期的神示證據製度、封建時期的以法定證據為主兼有裁判者自主判斷的證據製度,到國民黨政府時期確立瞭自由心證的證據製度。新中國成立以後,受原蘇聯立法模式和意識形態、國際政治格局等多方麵的影響,民事訴訟以實事求是作為自己的證據製度。實事求是的證據製度與自由心證的證據製度的區彆在於:
(1)判斷案件事實的標準不同。縱觀西方國傢的自由心證可以看齣,與自由心證製度結閤在一起的是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大陸法係國傢和地區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而英美法係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為蓋然性占優。而實事求是的證據製度,強調對案件事實的徹底查明,蓋然性一般來說無法進入實事求是的理念當中。案件事實可能如此或者大緻是這樣的概念,很難為主流民事訴訟法學者認同。主流民事訴訟法學者探討的也多是裁判者應該查明案件事實、裁判者也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等。
(2)裁判者的事實判斷能否為第三人完全審查不同。自由心證的證據製度所包含的重要內容是裁判者可以根據法律、經驗、道德良心對案件事實進行獨立判斷,而且其判斷過程難以為第三人審查,裁判者對案件的心證過程和裁判者自身的心理活動嚮來被認為是排斥他人認識的神秘領域。當然,這種情況在兩大法係國傢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又有一定的區彆。在英美法係國傢,由於強調正當程序和裁判過程的絕對形式主義,裁判者的判斷嚮來被認為是上帝的聲音,製度設計上既未設置對事實裁判者的審查機製,也沒有要求裁判者說明裁判的理由和事實認定與否的原因。由於曆史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影響,大陸法係國傢或地區的民事訴訟一直把案件事實的發現和實體法規定的價值目標的實現作為其首要任務,實質公正具有英美法係國傢民事訴訟所不曾具有的優先地位。在具體的製度設計上,其不僅設置瞭英美法係國傢所少有的再審程序,規定二審法院為事實審法院,既可以審查事實,也可以審查法律,而且把裁判者論證事實認定的理由,展示事實認定的過程,作為裁判者的重要義務。那麼這是否就意味著事實認定的心理過程就能夠為第三者審查瞭呢?其實不然,研究錶麵事實認定活動甚至其他的認識活動,並不是如實證分析哲學傢所強調的理智的、細密的分析過程,而錶現為充滿跳躍的非理性的衝動。在非理性的認識結果或結論形成以後,認識主體的論證過程或者說明理由的過程,隻不過是為其原來的認識結果尋求正當化依據的過程。換句話說,從這一角度看,事實認定理由的說明、事實認定結果的論證,同裁判者的實際認識活動有背離。自由心證下,第三者對事實裁判者認識活動的審查內容又是什麼呢?第三者能夠審查的隻能是其中相對抽象而與案件的具體特徵能夠剝離的內容,這些內容能夠在許多不特定的案件中適用。第三人審查的側重點是裁判者的事實認定活動是否違反瞭這些抽象的規範要求,並根據其是否違反作成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些抽象的規範包括法律、經驗、道德等。實事求是證據製度側重強調認識結果的客觀性和認識過程的客觀性,這種客觀性的錶現就是不同的認識主體對於同一認識現象,在認識正確的情況下,其得齣的認識結論是一緻的、相同的。即是說,隻要是正確的認識結果就能夠經得起其他人的審查,經得起其他人的檢驗和實踐活動的檢驗。對事實裁判者的事實認定活動進行全麵審查就成為中國實事求是證據製度的一個特點。這一特點既體現瞭對裁判者認識能力的充分信任,因為它以人能夠認識客觀世界為前提,同時又錶現齣對事實裁判者認識能力的不信任甚至一定程度的懷疑。故此,我國民事訴訟中上訴程序、再審程序都以對案件事實的再審查作為基本的內容,並把其同對事實裁判者的監督相提並論。這樣,我國民事訴訟中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就錶現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再審程序也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實事求是的證據製度與自由心證證據製度的共同點在於,法律沒有對某種特定的證據形式的證明力作強製規定。更直接地說,我國的實事求是證據製度和自由心證證據製度均屬於與法定證明相對應的自由證明模式。這與自由心證和法定證明之間的勢不兩立不同,我國的實事求是證據製度就和自由心證證據製度有較大的相融性,這種相融性也使我國的證據製度容易實現嚮自由心證製度的轉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瞭這一轉化。《證據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麵、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發表於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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