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可流通提单
一、可流通提单的界定
(一)什么是可流通提单
(二)名为记名提单,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者
(三)名为记名提单,但提单记载可以转让者
(四)载明“凭单放货”的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一次
(五)记名提单在英国法上的地位
(六)背书时载明“禁止背书”的提单
(七)法院禁止流通的提单
(八)可流通提单与不可流通提单的差异
二、可流通提单的功能
(一)从对物权利看: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二)从运输角度看: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或唯一证明
(三)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关系
三、可流通提单上的权利
(一)提单物权及其保护
(二)运输债权
四、提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提单权利与货物所有权
(二)提单权利与承运人留置权
(三)提单物权与中途停运权
(四)提单债权(包括运输控制权等)与中途停运权
(五)提单债权(及提单物权)与非提单合同之债权
(六)提单权利与提单权利人之债权人的权利
(七)提单诉权与实质意义的诉权
五、提单持有人:从托运人到第三人
(一)概述
(二)提单的签发
(三)背书或交付:提单转让及流通
(四)提单持有人的具体认定
(五)小结:对相关司法解释草案的评析
六、提单关系的发生
(一)直接签发提单给卖方
(二)提单持有人没有货权
(三)物权已在提单外转移
(四)托运人是他物权或次级物权人
(五)托运人是卖方或买方代理人
(六)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一份代表货物,其余不得代表货物
(七)一人依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提单: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八)一人签发给另一人或两人两套提单
(九)一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替换提单
(十)两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货代提单劣后于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一)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货代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二)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十三)未经授权的托管——托运人是盗贼或通过胁迫取得货物
(十四)承运人签发货量差异提单
(十五)托运人变造提单
(十六)装船之后签发提单之前货物灭失:补签提单
(十七)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伪造提单
(十八)运输合同解除后签发提单
(十九)货物交付后签发提单
(二十)善意第三人取得实物
(二十一)提单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权利
七、提单权利的转让
(一)概述
(二)运输合同转让:受让者对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三)货权的第一次转让与后续转让
(四)没有运输合同或解除运输合同,提单转让
(五)货在船上
(六)货量差异、船上无货
(七)背书问题
(八)意图
(九)正当流通与非正当流通: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十)提单转让的几种特殊情形
(十一)转让人对受让人没有担保责任.
(十二)物权凭证的转让与运输合同的转让.
八、提单效力的消灭
(一)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
(二)一人合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三)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
(四)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五)货物毁损灭失,提单效力是否消灭
(六)正当交付与非正当交付
(七)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
(八)事先指示无单放货
(九)事后追认无单放货
(十)无人提货——控制方包括未持有提单的托运人的指示
(十一)实物、提单分别交付
(十二)提单过期、责任期间、时效期间
(十三)提单丧失的救济
九、可流通提单与放货
(一)签发提单后,关于货物的处分,非依提单不得为之
(二)提单交付,就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与货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
(三)提单一套数份时,在目的港以外须凭全套提单提货
(四)目的港,呈交一份提单即可提货
(五)存在两个或多个提单请求
(六)提单请求和提单外请求
(七)收货人因故不请求交付货物
(八)其他
(九)小结
十、无单放货及其后果
(一)无单放货类型及原因
(二)无单放货的原告、被告
(三)无单放货的性质——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
(四)无单放货的构成-
(五)凭单放货的除外免责、责任限制
(六)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十一、相关纠纷处理
(一)履行辅助人;承运人、海运履约方、非海运履约方:其他
(二)实际承运人
(三)承运人的受雇人
(四)承运人的运输代理人
(五)港口经营人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
(六)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七)仓库营业人
(八)保函保证人
(九)提货人
(十)货主的运输代理人
(十一)报关代理人
(十二)承运人的请求权
第二篇 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和海运单
一、概 述
(一)海运单
(二)记名提单
(三)美国法上的直接提单
(四)货运代理人收据
二、性质或功能
(一)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可否转让
(二)放货之争
(三)海牙规则是否调整海运单与记名提单
(四)物权功能问题
(五)债权功能
(六)收据功能
三、不可转让单据中的权利
(一)从提单物权看
(二)从运输合同看
四、权利主体
(一)记名提单签发给谁
(二)记名提单上的权利人
五、托运人权利的产生
六、不可转让单据的让与
(一)一般规则
(二)尚未通知承运人:不可流通提单中收货人的权利被击败
(三)转移货物物权另须交付实物
(四)已经通知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仍不能大于前手
(五)托运人同时将合同让与甲、乙、丙
(六)收货人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七、权利消灭
(一)托运人权利消灭:收货人提出请求
(二)收货人权利消灭
(三)提单被盗、遗失或毁损
八、无需凭单放货制度下承运人的责任
九、货交收货人的除外
(一)卖方事先指示
(二)交付障碍:控制方指示;回运;货卸仓库;拍卖
(三)承运人因受欺诈而交付:不得免责
第三篇 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一、定 义
二、提单上的权利
(一)物权
(二)债权
(三)证据效力
三、提单权利人
四、提单上权利的产生
五、权利变更/转让
六、权利的消灭
七、凭单放货
八、无单放货责任
(一)违约
(二)侵权
九、小 结
第四篇 其 他
一、普通运输合同
二、大副收据
(一)大副收据与提单签发
(二)大副收据与货物交付
(三)大副收据的性质
三、电子单证
(一)可流通电子单证
(二)一般不可转让的电子记录
(三)注明必须交单取货的不可转让电子记录
(四)小结
四、提货单
(一)提货单的种类
(二)提货单的使用情形
(三)提货单效力
结束语:权利变动错位,谁之过?
一、可流通提单
(一)保函提货
(二)控制权人提货
二、海运单
三、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四、电子提单
五、货权与运输
附 录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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