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大群,男,1935年10月生,江苏张家港人。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从事部队文教工作。1955年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先后在甘肃省平凉师范学校及西北师范大学中文系等单位从事汉语言文学教学工作。1981年调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法制史”。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兼职教授、南京师范大学重点学科法理学“东方法律文化”方向研究教授。曾被选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被聘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领取国家有贡献者学术津贴。已出版唐代法律研究著作8部。中国法制史教材3部、刑法著作1部。语言文字著作3部。其中《中国法制史教程》获国家教委优秀教材奖,《唐律与唐代吏治》、《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等获江苏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多篇,汇有法律史论文集1部。
作者主要著作:《唐律疏义新注》钱大群撰,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唐律译注》钱大群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唐律研究》,钱大群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钱大群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钱大群夏锦文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唐律与唐代吏治》,钱大群郭成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唐代行政法律研究》,钱大群艾永明著,汪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中国法制史教程》,钱大群主撰,南京大掌出版社,1987年,《中国法制史通解》,钱大群曹伊清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中国法制史学习辅导》,钱大群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中国法律史论考》(论文集),钱大群著,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职务犯罪研究》,钱大群主编参撰,南哀大学出版社,1996年,《古汉语语法常识》,钱大群刘瑞明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77年,《文言常用八百字通释》,钱大群邓佩珍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忌读半边音字典》,钱大群,邓佩珍编著,南哀太掌出版社,1994年。
发表于2024-11-05
唐律疏义新注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图书标签: 法律史 唐律 法制史 历史 隋唐五代 隋唐史 隋唐 律书
《唐律疏义新注》主要内容:今年9月初,重庆还困在百年不遇的高温大旱之中,忽接钱兄大群先生电话,得悉其力作《唐律疏义新注》(以下简称《新注》)杀青付梓,将作为“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图书出版,心身为之一爽,当即就情不自禁地对着话筒高声祝贺起来。我确实高兴:为年届七旬而学术青春不衰的老朋友又取得了唐律研究新进展!为中国法律史学界和唐史学界添了新成果!
“咬定青山不放松。”大群教授就属于这种性格的学者。20多年了,他全身心扑在自己选准的领域里,孜孜不倦地精耕细作,不论寒去暑来,任凭世风变幻,他依然那么儒雅,那样从容!在唐律研究的世界里,他享受着精彩,享受着乐趣,享受着人生!“天道酬勤。”有什么样的耕耘就有什么样的收获。于是,一本一本专著接踵面世。
在唐律和唐代法制研究领域,大群先生为学界所称道的,绝非仅仅是笔耕勤奋、论著丰富,印象更深的还是他总有新见,而且敢于提出新见,并且坚持经过自己深思熟虑的那些新见。如唐律《律疏》在宋代以后就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两种书名,清代虽然两种称谓都用,但《四库全书》国家版本称为《唐律疏义》,这符合唐代长孙无忌等人为《律》撰“义疏”的初衷(见钱大群《(唐律疏议)结构及其书名辨析》,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因此,他坚持把自己的大作定名为《唐律疏义新注》。又如,他撰文明确指出,“唐律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见《论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再如,在大陆法史学界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的时候,他连连撰文力辩《唐六典》非“行政法典”,指出“唐代法律体系中没有‘行政法典”’,“《唐六典》从未作为‘行政法典”行用”’,“不具有法律的属性”,更“不是‘行政法典”’(参见钱大群《(唐六典)性质论》、《(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1996年第6期)。如此等等。他的诸多新见为法史学界所认可,特别是后两大观点,影响甚巨,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史教学已采用是说。
“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疏:“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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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解釈に間違ってるところはある。しかも一か所二か所ってレベルじゃないので、注意せねばならない
评分给我这种古文功底薄弱的人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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