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大群,男,1935年10月生,江蘇張傢港人。1950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從事部隊文教工作。1955年考入復旦大學法律係,1959年畢業於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律係。畢業後先後在甘肅省平涼師範學校及西北師範大學中文係等單位從事漢語言文學教學工作。1981年調南京大學法律係教授“中國法製史”。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蘇州大學兼職教授、南京師範大學重點學科法理學“東方法律文化”方嚮研究教授。曾被選為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被聘為江蘇省人民政府參事,領取國傢有貢獻者學術津貼。已齣版唐代法律研究著作8部。中國法製史教材3部、刑法著作1部。語言文字著作3部。其中《中國法製史教程》獲國傢教委優秀教材奬,《唐律與唐代吏治》、《唐律與中國現行刑法比較論》等獲江蘇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在《中國社會科學》、《曆史研究》,《法學研究》等雜誌發錶論文多篇,匯有法律史論文集1部。
作者主要著作:《唐律疏義新注》錢大群撰,南京師範大學齣版社,2007年,《唐律譯注》錢大群譯注,江蘇古籍齣版社,1988年,《唐律研究》,錢大群著,法律齣版社,2000年,《唐律與唐代法律體係研究》,錢大群著,南京大學齣版社,1996年,《唐律論析》,錢大群錢元凱著,南京大學齣版社,1989年,《唐律與中國現行刑法比較論》,錢大群夏錦文著,江蘇人民齣版社,1991年,《唐律與唐代吏治》,錢大群郭成偉著,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4年,《唐代行政法律研究》,錢大群艾永明著,汪蘇人民齣版社,1996年,《中國法製史教程》,錢大群主撰,南京大掌齣版社,1987年,《中國法製史通解》,錢大群曹伊清編著,南京大學齣版社,1993年,《中國法製史學習輔導》,錢大群編,南京大學齣版社,1985年,《中國法律史論考》(論文集),錢大群著,南京師範大學齣版社,2001年,《職務犯罪研究》,錢大群主編參撰,南哀大學齣版社,1996年,《古漢語語法常識》,錢大群劉瑞明著,甘肅人民齣版社,1977年,《文言常用八百字通釋》,錢大群鄧佩珍編著,南京大學齣版社,1987年,《忌讀半邊音字典》,錢大群,鄧佩珍編著,南哀太掌齣版社,1994年。
《唐律疏義新注》主要內容:今年9月初,重慶還睏在百年不遇的高溫大旱之中,忽接錢兄大群先生電話,得悉其力作《唐律疏義新注》(以下簡稱《新注》)殺青付梓,將作為“十一五”期間國傢重點圖書齣版,心身為之一爽,當即就情不自禁地對著話筒高聲祝賀起來。我確實高興:為年屆七旬而學術青春不衰的老朋友又取得瞭唐律研究新進展!為中國法律史學界和唐史學界添瞭新成果!
“咬定青山不放鬆。”大群教授就屬於這種性格的學者。20多年瞭,他全身心撲在自己選準的領域裏,孜孜不倦地精耕細作,不論寒去暑來,任憑世風變幻,他依然那麼儒雅,那樣從容!在唐律研究的世界裏,他享受著精彩,享受著樂趣,享受著人生!“天道酬勤。”有什麼樣的耕耘就有什麼樣的收獲。於是,一本一本專著接踵麵世。
在唐律和唐代法製研究領域,大群先生為學界所稱道的,絕非僅僅是筆耕勤奮、論著豐富,印象更深的還是他總有新見,而且敢於提齣新見,並且堅持經過自己深思熟慮的那些新見。如唐律《律疏》在宋代以後就有《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兩種書名,清代雖然兩種稱謂都用,但《四庫全書》國傢版本稱為《唐律疏義》,這符閤唐代長孫無忌等人為《律》撰“義疏”的初衷(見錢大群《(唐律疏議)結構及其書名辨析》,載《曆史研究》2000年第4期)。因此,他堅持把自己的大作定名為《唐律疏義新注》。又如,他撰文明確指齣,“唐律不是‘諸法閤體’的法典”,“唐代在整個立法上並不是‘民刑不分”’(見《論律、令、格、式與唐律的性質》,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5期)。再如,在大陸法史學界幾乎一邊倒地認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的時候,他連連撰文力辯《唐六典》非“行政法典”,指齣“唐代法律體係中沒有‘行政法典”’,“《唐六典》從未作為‘行政法典”行用”’,“不具有法律的屬性”,更“不是‘行政法典”’(參見錢大群《(唐六典)性質論》、《(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載《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6期、1996年第6期)。如此等等。他的諸多新見為法史學界所認可,特彆是後兩大觀點,影響甚巨,目前大多數高校法史教學已采用是說。
發表於2024-11-23
唐律疏義新注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法律史 唐律 法製史 曆史 隋唐五代 隋唐史 隋唐 律書
“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疏:“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
評分解釈に間違ってるところはある。しかも一か所二か所ってレベルじゃないので、注意せねばならない
評分“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疏:“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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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雖因鬥,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疏:“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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