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sen [1881-1973], was the author of more than forty works on law and legal philosophy, and is best known for this title and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He was also the author of the Austrian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which was published in 1920, abolished during the Nazi regime, restored in 1945, and in force today. Walker calls Kelsen "possibly the most influential jurisprudent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Walker,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699.
发表于2024-12-23
Pure Theory of Law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三)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 主讲人:锺芳桦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本文括號內的阿拉伯數字,系指《純粹法學第一 版》德文版的頁碼。為了便於比對,一概採用1934 年版的頁碼(2008 年重印的學生版《純粹法 學第一版》,將 1934 年版本的頁碼標示在書...
评分这本书是根据92年英译本翻译的。英译本又是第一版的翻译。中译者不能翻译德文可以理解,英译者为什么不翻译第二版呢?原著第二版1960年就发表了呀。 如果有第二版英译本的消息,可以在这里共享一下吧? 续: 出版社: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The second revised and enlar...
评分凯尔森的代表作之一。凯尔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想剔除法律中自然科学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因素,而单单“就法论法”(所以叫“纯粹法理论”)。在此目的指导下,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者认为在现存的实证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的观点(例如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二元论...
评分凯尔森的代表作之一。凯尔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想剔除法律中自然科学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因素,而单单“就法论法”(所以叫“纯粹法理论”)。在此目的指导下,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者认为在现存的实证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的观点(例如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二元论...
评分这本书是根据92年英译本翻译的。英译本又是第一版的翻译。中译者不能翻译德文可以理解,英译者为什么不翻译第二版呢?原著第二版1960年就发表了呀。 如果有第二版英译本的消息,可以在这里共享一下吧? 续: 出版社: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The second revised and enlar...
图书标签: 法学 法哲学 Kelsen 经典 法理学 法理 法律 政治学
同志们,我有重大理论突破!纯粹法的“纯粹”还有第三种含义:纯粹是凯尔森自己的观点,没别人的!
评分纯粹法理论即实在法理论,是法的整体性理论,是以剥离法律以外要素为方法论基础的法律科学。脱离一切伦理或政治的判断,法律不是道德或意识形态的传声筒。 1.基于应然-实然二分,法是一种应然规范。规范的应然性与强制命令性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命令或事实相区隔。法律-道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凯尔森选取了相对主义,只是由于不同道德体系间的冲突使得科学认知拒绝采纳道德作为证成法律规范性的核心标准而已:只在规范道德败坏以至无法援引而道德善存在时,才能成为证成实在法的标准。 2.法阶层说: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上位规范证成下位规范的效力,最原初的效力则来自基本规范——一种知识论的先验预设,不是人为制定产生,而是认识国内法效力基础的依据。 3.法与国家统一说:国家就是国内法秩序的总体,一切国家行为都是法规范效力之下的产物。
评分同志们,我有重大理论突破!纯粹法的“纯粹”还有第三种含义:纯粹是凯尔森自己的观点,没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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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纯粹法理论即实在法理论,是法的整体性理论,是以剥离法律以外要素为方法论基础的法律科学。脱离一切伦理或政治的判断,法律不是道德或意识形态的传声筒。 1.基于应然-实然二分,法是一种应然规范。规范的应然性与强制命令性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命令或事实相区隔。法律-道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凯尔森选取了相对主义,只是由于不同道德体系间的冲突使得科学认知拒绝采纳道德作为证成法律规范性的核心标准而已:只在规范道德败坏以至无法援引而道德善存在时,才能成为证成实在法的标准。 2.法阶层说: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上位规范证成下位规范的效力,最原初的效力则来自基本规范——一种知识论的先验预设,不是人为制定产生,而是认识国内法效力基础的依据。 3.法与国家统一说:国家就是国内法秩序的总体,一切国家行为都是法规范效力之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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