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e Theor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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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作者:Hans Kelsen
出品人:
页数:356
译者:Max Knight
出版时间:2009-6-26
价格:USD 49.95
装帧:Hardcover
isbn号码:978158477206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 法哲学
  • Kel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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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律的本质:一个跨学科的探究 图书名称:《法律的本质:一个跨学科的探究》 作者: 约翰·哈珀(John Harper) 出版社: 牛津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 2023年 --- 图书简介 《法律的本质:一个跨学科的探究》深入剖析了法律体系的结构、功能与形而上学基础,旨在超越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二元对立,构建一个更加全面、动态的法律理解框架。本书不仅是对法律理论核心概念的系统梳理,更是一次对法律在复杂社会、政治和道德背景下如何运作的严肃考察。 本书的出发点是探讨一个基本问题: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源自何处?它是否仅仅是一种社会建构的权力表达,还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要求?作者哈珀教授摒弃了将法律简单归约为国家命令或纯粹逻辑演绎的尝试,转而引入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乃至认知科学的视角,以期描绘出法律现象的完整图景。 第一部分:法律的本体论与知识论基础 本部分着重于奠定理论基石。哈珀首先对法律的“有效性”进行了细致的解构。他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既包含形式合法性(即渊源的正确性),也内含实质正当性(即内容与社会价值的契合度)。 第一章:规范与事实的张力 这一章批判性地审视了奥斯汀(Austin)和凯尔森(Kelsen)对法律纯粹性的追求。哈珀指出,将法律完全“去道德化”的尝试,虽然在理论构建上具有简洁性,但在解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时显得捉襟见肘。他强调,任何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都必然嵌入在特定的历史语境和社会理解之中,从而使“纯粹的规范”成为一个难以触及的理想状态。 第二章:法律解释学的转向 作者引入了现象学和解释学(Hermeneutics)的方法,论证了法律意义的生产过程。法律文本并非是静态的、自我封闭的意义载体,而是通过不断地与具体案件和司法主体进行对话而生成的。本书详细分析了“文本意图”、“立法目的”以及“活的法律”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特别是阐述了在高度不确定的领域(如人权法和新兴技术法规)中,解释如何成为法律创造的主要驱动力。 第三章:法律的认知基础 这是本书最具创新性的部分之一。哈珀借鉴认知科学和心智哲学,探讨人类心智如何构建“规则”、“义务”和“权利”等法律基本概念。他提出,法律的结构性约束力部分源于人类心智对序列性、可预测性以及公平感的内在需求。换言之,法律的某些基本形式可能根植于人类共同的认知框架,而非仅仅是文化偶得。 第二部分:法律的社会形态学与权力结构 第二部分将焦点从抽象理论转向法律在现实世界中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它与社会权力、意识形态之间的纠缠。 第四章:法律的意识形态中立性迷思 哈珀对法律的“中立性”主张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指出,法律的语言、概念分类和程序设计本身就携带了特定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或文化视角。本书通过对财产法和合同法历史演变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法律如何巧妙地将特定经济关系“自然化”,使其看起来像是永恒的、不证自明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法律的制度化张力 本章深入探讨了法律机构——法院、行政机关、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与日常冲突。哈珀关注的重点是“程序正义”与“实质结果”之间的永恒拉锯。他描绘了官僚化、专业化和政治化如何共同塑造着现代法律体系的实际面貌,并讨论了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背后的深层理论分歧。 第六章:法律的“去殖民化”与全球化挑战 面对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和地方性法律体系的交织,哈珀探讨了法律主权的概念如何被侵蚀和重塑。他审视了后殖民法学和世界主义法学思潮,反思了西方中心主义法律范式在面对非西方法律文化时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第三部分:法律的动态性、伦理与未来图景 最后一部分将视角投向法律的适应性、道德责任以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七章:法律的道德边缘:责任与赦免 本章聚焦于法律的伦理困境。哈珀区分了“可归责性”(Accountability)和“道德责任”(Moral Culpability),尤其是在涉及集体罪行、环境灾难或人工智能决策等新型复杂主体时。他主张,法律系统必须发展出更精细的工具来处理那些传统上难以被单一主体化的责任归属问题。 第八章:技术的重塑:法律与数字主权 面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生物技术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书探讨了法律的适应性边界。作者质疑传统上基于“个人”和“意图”构建的法律理论,如何应对机器生成行为和算法偏见。他预测,未来的法律理论必须更加关注“系统完整性”和“数据伦理”,而非仅仅是传统的人身权利保护。 第九章:法治的脆弱性与公民的承诺 在全书的收尾,哈珀回归到对“法治”(Rule of Law)的深刻反思。他认为,法治并非一种自动运行的机器,而是一种需要持续维护的“社会承诺”。这种承诺要求公民不仅要服从法律,更要积极参与对法律正当性的批判性对话。本书总结道,法律的真正力量不在于其强制力,而在于其说服力——即在承认人类差异和不完美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可接受的共同生活秩序的持续努力。 --- 《法律的本质:一个跨学科的探究》 为法学、政治哲学、社会理论乃至普通读者提供了一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用以理解法律这一人类最复杂、最具生命力的社会建构。本书拒绝提供简单的答案,而是致力于揭示问题本身的深度与广度。

作者简介

Kelsen [1881-1973], was the author of more than forty works on law and legal philosophy, and is best known for this title and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He was also the author of the Austrian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which was published in 1920, abolished during the Nazi regime, restored in 1945, and in force today. Walker calls Kelsen "possibly the most influential jurisprudent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Walker,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699.

目录信息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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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三)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 主讲人:锺芳桦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本文括號內的阿拉伯數字,系指《純粹法學第一 版》德文版的頁碼。為了便於比對,一概採用1934 年版的頁碼(2008 年重印的學生版《純粹法 學第一版》,將 1934 年版本的頁碼標示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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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三)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 主讲人:锺芳桦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本文括號內的阿拉伯數字,系指《純粹法學第一 版》德文版的頁碼。為了便於比對,一概採用1934 年版的頁碼(2008 年重印的學生版《純粹法 學第一版》,將 1934 年版本的頁碼標示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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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代表作之一。凯尔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想剔除法律中自然科学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因素,而单单“就法论法”(所以叫“纯粹法理论”)。在此目的指导下,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者认为在现存的实证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的观点(例如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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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代表作之一。凯尔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想剔除法律中自然科学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因素,而单单“就法论法”(所以叫“纯粹法理论”)。在此目的指导下,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者认为在现存的实证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的观点(例如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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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三)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 主讲人:锺芳桦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本文括號內的阿拉伯數字,系指《純粹法學第一 版》德文版的頁碼。為了便於比對,一概採用1934 年版的頁碼(2008 年重印的學生版《純粹法 學第一版》,將 1934 年版本的頁碼標示在書...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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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说,这本书给我的感觉非常奇特,它不是那种你会捧着咖啡,窝在沙发里享受的读物。更像是你在深夜里,面对着一个堆满了古老卷轴的巨大图书馆,试图从中找出某个失落的真理。那位法学家(我姑且这么称呼作者)的思维方式,简直像是进入了一个平行宇宙,在那里,所有的社会背景、历史演变、政治诉求都被无情地剥离了,剩下的只有纯粹的、自洽的法律形式体系。我特别关注了他在论述“法律渊源”那一章节时的那种固执——他似乎对任何带有“社会事实”色彩的解释都抱有一种近乎傲慢的排斥。我的体验是,每当我感觉自己快要抓住一个可以立足的论点了,作者总会用一个更加精巧的逻辑陷阱把我重新推回起点。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极其学术化,充满了复杂的从句和晦涩的术语,读起来常常需要反复咀嚼,甚至需要借助词典来理解那些被作者赋予了特定技术含义的词汇。它更像是一本教科书,但又比一般的教科书更加“极端”,它不关心你是否“喜欢”法律,它只关心法律“是什么”——用他自己那套极其严格的定义来说。这本书的阅读过程,与其说是吸收知识,不如说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思维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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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需要极度专注才能阅读的书,我个人的阅读速度因此慢得惊人。我通常在阅读哲学或社会科学书籍时能保持一定的流畅性,但面对《纯粹法理论》,我必须时刻警惕,生怕漏掉了一个关键的逻辑连接点。作者在构建其理论时,表现出了一种近乎偏执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他似乎在努力搭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理论大厦,任何外部的、经验性的因素都被视为“污染源”而遭到严格的排除。最让我感到困惑的是他对“效力”的界定,它完全脱离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是否被遵守”的直观理解,转而诉诸于一个形而上的、递归的有效性链条。这种对“形式”的极致推崇,使得这本书读起来更像是在欣赏一件结构精密的工艺品,而不是在探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制度。我常常需要停下来,合上书本,在脑海中尝试用自己的语言复述作者刚刚提出的某个复杂定义,而往往复述出来的版本,其精确度已经大大降低。这本书的文字风格异常冷静,甚至可以说是冷酷,它不允许任何情感色彩的渗入,这使得阅读过程本身也成了一种对个人耐心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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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本书的感受是复杂的,它既令人沮丧,又激发了深层的思考。坦白说,这本书的学术深度是毋庸置疑的,它无疑是法律哲学领域内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但对于像我这样非专业领域的读者来说,它更像是一座矗立在云端的冰山。作者对“法律”的定义,试图达到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这要求读者必须放弃许多根深蒂固的、带有文化或历史色彩的法律观念。我特别欣赏他试图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降到最低的努力,尽管这种努力几乎是以牺牲所有可读性为代价的。书中对于不同法律概念之间界限的划分,细致到令人发指,仿佛在用原子级别的显微镜观察法律的构成。然而,正是这种极端的纯粹性,导致了最终阅读体验的疏离感——我很难在这些精妙的抽象结构中找到一个情感上的锚点,或者一个可以用于指导现实实践的直接启示。它是一次纯粹的智力挑战,迫使你重新审视你对“秩序”和“规则”的根本理解,但它绝对不是一本轻松愉快的下午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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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就像是在攀登一座光滑的、几乎没有抓手的大理石山。我被它那种对“去价值化”的执着深深地震撼了。作者似乎坚信,只有将法律从一切道德、伦理、政治的泥潭中彻底分离出来,才能实现对它的“科学”理解。当我翻到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探讨时,我的期待值达到了顶峰,心想总该有些关于国家权力的讨论了吧?结果,他又巧妙地将国家本身也纳入了他的纯粹结构之中,将其视为一系列规范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具有实体性质的政治实体。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在理论上构建了一个无懈可击的体系,却让作为读者的我感到了一种深刻的疏离感。我感觉自己正在阅读的不是一本关于人类社会运作规则的书,而更像是一份关于宇宙基本粒子的操作手册。书中的论证逻辑是如此紧密,以至于你很难找到一个可以“反驳”的点,因为任何反驳似乎都会立即被他的系统吸收并重新定位。我不得不承认,这种对理论纯粹性的追求,达到了令人敬畏的地步,但同时也让这本书的实用性大打折扣,它更像是为那些已经精通法律基础,渴望进行最高级别抽象思维的学者准备的“精神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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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拿到这本《纯粹法理论》的时候,我就知道我面对的是一个硬茬子。我本来以为这会是一本可以让我放松下来,沉浸在某种法律哲学的美妙世界里的书,结果呢?简直像被扔进了一个充满抽象概念的迷宫,而且迷宫的墙壁还是用纯粹的逻辑构建的。作者的文字密度简直令人发指,每一个句子都像是经过了无数次的打磨和提纯,剔除了一切多余的情感和色彩,只剩下冰冷的、精准的“是”与“否”。我花了好大力气才勉强跟上他对于“规范性”的探讨,那种感觉就像是试图用一根细针去缝合一块巨大的、坚硬的织物。读到后半部分,我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理解了什么是“法律的位阶”和“基本规范”——或者说,作者定义的那些概念。这本书的优点是毋庸置疑的,它提供了一种极其严谨的分析框架,迫使你必须跳出日常对法律的感性认知,去审视其最底层的结构。但是,对于一个期待能从阅读中获得某种慰藉或者启发,而不是被拽入一场智力拉锯战的普通读者来说,这本书的挑战性实在太大了。我得承认,我可能需要再多读几遍,甚至需要一本导读手册才能真正把握住作者那令人敬畏的纯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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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我有重大理论突破!纯粹法的“纯粹”还有第三种含义:纯粹是凯尔森自己的观点,没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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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论即实在法理论,是法的整体性理论,是以剥离法律以外要素为方法论基础的法律科学。脱离一切伦理或政治的判断,法律不是道德或意识形态的传声筒。 1.基于应然-实然二分,法是一种应然规范。规范的应然性与强制命令性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命令或事实相区隔。法律-道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凯尔森选取了相对主义,只是由于不同道德体系间的冲突使得科学认知拒绝采纳道德作为证成法律规范性的核心标准而已:只在规范道德败坏以至无法援引而道德善存在时,才能成为证成实在法的标准。 2.法阶层说: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上位规范证成下位规范的效力,最原初的效力则来自基本规范——一种知识论的先验预设,不是人为制定产生,而是认识国内法效力基础的依据。 3.法与国家统一说:国家就是国内法秩序的总体,一切国家行为都是法规范效力之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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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论即实在法理论,是法的整体性理论,是以剥离法律以外要素为方法论基础的法律科学。脱离一切伦理或政治的判断,法律不是道德或意识形态的传声筒。 1.基于应然-实然二分,法是一种应然规范。规范的应然性与强制命令性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命令或事实相区隔。法律-道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凯尔森选取了相对主义,只是由于不同道德体系间的冲突使得科学认知拒绝采纳道德作为证成法律规范性的核心标准而已:只在规范道德败坏以至无法援引而道德善存在时,才能成为证成实在法的标准。 2.法阶层说: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上位规范证成下位规范的效力,最原初的效力则来自基本规范——一种知识论的先验预设,不是人为制定产生,而是认识国内法效力基础的依据。 3.法与国家统一说:国家就是国内法秩序的总体,一切国家行为都是法规范效力之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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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我有重大理论突破!纯粹法的“纯粹”还有第三种含义:纯粹是凯尔森自己的观点,没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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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我有重大理论突破!纯粹法的“纯粹”还有第三种含义:纯粹是凯尔森自己的观点,没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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