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與地方事權分配機製:曆史現狀及法治化路徑》由黃韜編著。
政府間事權分配的隨意性導緻各級地方政府齣現瞭嚴重的財力與事權不匹配的情況,進而成為地方債務膨脹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這種格局並非一種人為刻意設計的結果,而是由一係列政治、經濟、社會和曆史的原因所共同造就的製度“均衡”狀態。因此,若要解決這一失衡問題,期待將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事權分配關係納入法治軌道,就必須先清楚地瞭解現實製度背後的各種促成性因素,否則就很容易陷入“紙上建構”法律條文的窘境。具體來說,當下我國央地事權分配關係的成因可以從三個維度來解釋,分彆是:基於曆史因素的計劃經濟體製影響、基於經濟因素的宏觀調控手段以及基於政治因素的官員行為激勵。
政府間事權分配關係的法治化需要同時在多個維度上推動製度建設。首先,在最基礎也是最技術的層麵上,我們有必要在未來的法律規則中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産品進行性質上的分類,清楚地界分“地方性公共産品”、“全國性公共産品”和“混閤性公共産品”,進而來明確“地方事權”、“中央事權”和“混閤事權”。其次,有必要在法律上確立“地方自治”的原則和觀念,淡化高度行政化的央地關係架構中所特彆強調的“上位法”和“下位法”概念。最後,則應當通過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製度,以保障地方財力與支齣責任相匹配,如此纔能確保法律化、製度化的事權分配機製得以平穩運行。
提升我國中央與地方事權分配關係的法治化程度漸趨成為一種政策共識並被寫入瞭中共文件。然而,我們同時也應當意識到,在這個過程中,既有的能夠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舉債融資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控製機製將不可避免地被削弱。由此,在推動我國央地事權分配關係法治化進程的同時,我們有必要去找尋一項替代性的機製,以控製地方政府的“預算軟約束”。結閤當下中國的實際情況,金融市場投資者的行為選擇可望起到有效控製地方債務規模的作用。而要讓這一機製的作用得以發揮,一個必要前提就是落實修訂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賦予地方政府獨立發債的權限,並明確其獨立的法律責任,通過金融市場機製來讓地方政府實現權力行使和責任承擔的雙重自治。
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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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財政學 中國研究 黃韜 財政 地方政府 中國政治 政治學 央地關係
讀完後迴過頭更能理解2018年稅製改革的深意。隻是太多製度安排都不可能具有體係化的邏輯,無非是某個時期你我之間的此消彼長。
評分讀起來真痛快 將中國特色政府批得外焦裏嫩 美中不足的是最後一章沒能給齣比較有力的設計建議
評分錶格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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