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法詳目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節 英國行政法的特點
第三節 英國的行政法學
第四節 行政法的憲法背景
一、 法治原則
二、 議會主權
第二章 中央政府
第一節 英王和樞密院
一、 英王
二、 樞密院
第二節 內閣和首相
一、 內閣
二、 首相
第三節 部長和部
一、 部長
二、 部
第四節 常任文官
一、 常任文官的作用和含義
二、 文官的法律地位
三、 現代文官製度的建立和發展
四、 文官管理的機構
五、 文官的政治活動和政治安全
六、 文官的紀律
七、 協商和仲裁
第三章 地方政府
第一節 地方政府的意義和作用
第二節 地方政府的發展
一、 早期的製度
二、 近代地方政府製度的建立
三、 20世紀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改革
第三節 英國現行地方政府的結構
一、 英格蘭和威爾士
二、 倫敦地方政府
三、 蘇格蘭
四、 北愛爾蘭
第四節 英國地方政府的選舉和內部組織
第五節 地方政府的職權
一、 地方政府權力的根據
二、 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
三、 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
四、 聯閤機構和專門機構
第六節 地方政府的財政
一、 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二、 地方政府的支齣
三、 審計
第七節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一、 概論
二、 中央政府監督的理由
三、 中央政府監督的方式
第四章 公法人
第一節 公法人的意義和作用
第二節 公法人的發展和種類
第三節 公法人的共同特徵
第四節 對公法人的監督
第五節 非國有化的措施0
第五章 行政機關權力的性質、根據和行使方式
第一節 分權學說
第二節 行政機關權力的根據
一、 法定權力
二、 英王的傳統特權
第三節 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方式
第六章 委任立法
第一節 委任立法的意義和發展
一、 委任立法的意義
二、 委任立法的發展
三、 委任立法的存在和迅速發展理由
第二節 委任立法的形式、名稱和法定的條規
一、 委任立法的形式
二、 行政管理法規的名稱和法定的條規
第三節 行政管理法規製定的程序和特殊類型的委任立法
一、 行政管理法規製定的程序
二、 特殊類型的委任立法
第四節 委任立法的監督
一、 議會對委任立法的監督
二、 法院對委任立法的監督
第七章 公開調查、聽證和調查法庭
第一節 調查的意義、原因和種類
一、 調查的意義
二、 調查的原因和目的
三、 法定調查、任意調查和非法定調查
第二節 視察員、調查程序與部長的決定
一、 視察員
二、 調查的程序規則
三、 非正式程序
四、 部長的決定
第三節 申訴途徑
第四節 調查法庭
第八章 行政法上的救濟手段
一、 部長
二、 議會
三、 行政裁判所
四、 法院
五、 議會行政監察專員
第九章 行政裁判所
第一節 行政裁判所的含義和設立的理由
一、 行政裁判所的意義
二、 設立行政裁判所的理由
第二節 行政裁判所的發展
第三節 行政裁判所委員會
第四節 行政裁判所的分類
第五節 行政裁判所的組織和程序
一、 組織
二、 裁判所的程序
第六節 上訴權
第七節 行政裁判所的缺點和改革意見
第十章 司法審查(一)
——含義、根據和理由
第一節 司法審查和上訴的區彆及根據
一、 司法審查與上訴的區彆
二、 司法審查的根據
第二節 自然公正原則
一、 自然公正原則的意義和作用
二、 聽取對方的意見
三、 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四、 自然公正原則適用的範圍
五、 不適用自然公正原則的情況
六、 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後果
第三節 程序上的越權
一、 程序越權的含義和行政程序的種類
二、 程序規則的效力
三、 幾種常見的程序規則
第四節 實質的越權
一、 超越管轄權的範圍
二、 不履行法定的義務
三、 權力濫用
四、 記錄中所錶現的法律錯誤
第十一章 司法審查(二)
——救濟手段和程序
第一節 公法上的救濟手段
一、 特權令的含義和發展
二、 提審令
三、 禁止令
四、 執行令
五、 人身保護狀
第二節 私法上的救濟手段
一、 阻止令
二、 確認判決
第三節 申請司法審查的程序
一、 申請司法審查程序的産生和適用範圍
二、 申請司法審查程序的階段
第十二章 司法審查(三)
——限製
第一節 起訴資格
一、 起訴資格的意義
二、 司法審查中的起訴資格
第二節 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與不受法院管轄的行為
一、 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二、 普通法上不受法院管轄的行為
第三節 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條款
一、 最後決定條款
二、 最後證明條款或部長認為滿意條款
三、 如同本法中規定條款
四、 排除提審令條款
五、 排除任何司法審查條款
六、 法定的救濟手段
七、 行政裁判所和調查法對於排除司法審查的限製
第四節 法定的審查
一、 法定審查的含義
二、 法定審查的方式
第十三章 行政上的賠償責任(一)
——一般原則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責任
一、 行政人員的賠償責任原則和行政機關的雇用人責任
原則
二、 行政機關閤法行使權力時的必然侵害不負責任原則
三、 過失責任原則
四、 危險責任例外
五、 故意侵害行為必須負責原則
六、 違反法定義務的責任
第二節 契約責任
一、 締約的權力和程序
二、 契約的內容
三、 契約的效力
第三節 返還責任
一、 脅迫(duress)
二、 法律錯誤
第四節 補償責任
一、 強製剝奪財産權的補償
二、 閤法侵害行為的補償
三、 強製賣齣(compulsory sale)
第十四章 行政上的賠償責任(二)
——英王的訴訟
第一節 王權訴訟法
第二節 1948年前英王的責任
第三節 契約責任
一、 起訴的範圍
二、 代理人的免責
三、 契約責任的限製
第四節 侵權行為責任
一、 英王的賠償責任
二、 免除賠償責任
第五節 英王訴訟的程序
一、 訴訟管轄和當事人
二、 判決和執行
三、 英王的特權
第六節 王權訴訟法的適用範圍
第十五章 行政監察專員
第一節 含義和作用
第二節 議會行政監察專員
一、 英國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的建立
二、 地位和管轄權
三、 申訴、調查和報告
四、 補救方法
五、 議會行政監察專員製度的優點和缺點
第三節 衛生行政監察專員
第四節 地方行政監察專員
一、 設立和管轄權
二、 申訴調查和報告
第五節 北愛爾蘭
主要參考資料
比較行政法詳目
第一章 法律的傳統、法係和比較研究
第一節 法律的傳統和法係
第二節 羅馬日耳曼法係
一、 羅馬法的復興
二、 羅馬日耳曼法係的主要特點
第三節 普通法法係
一、 普通法的起源
二、 衡平法的成長
三、 普通法法係的主要特點
第四節 比較研究
一、 比較研究的範圍和方法
二、 比較研究的效用
三、 行政法的比較研究
第二章 行政法和行政法學
第一節 行政法的意義和主要特點
一、 法國行政法的意義和主要特點
二、 英國行政法的意義和主要特點
三、 美國行政法的意義和主要特點
第二節 行政法的淵源
一、 法國行政法的淵源
二、 英國行政法的淵源
三、 美國行政法的淵源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觀念和原則
一、 法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和原則
二、 英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和原則
三、 美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和原則
第四節 行政法學
一、 法國的行政法學
二、 英國的行政法學
三、 美國的行政法學
第三章 行政組織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公共行政的主體:公法人
一、 行政主體的意義和存在的理由
二、 行政主體的性質
三、 行政主體和行政法上的主體的區彆
四、 行政主體的種類
第二節 國傢的形式和政府的形式
一、 國傢的形式
二、 政府的形式
第三節 分權原則
第四節 中央集權、權力下放和地方分權
一、 中央集權製
二、 權力下放製
三、 地方分權製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一節 法國的國傢行政組織
一、 1958年的憲法
二、 總統
三、 總理
四、 總統和總理的關係
五、 部長
六、 重要的谘詢機構
七、 中央政府與地方國傢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二節 英國的中央政府
一、 英國憲法的特點
二、 英王和樞密院
三、 內閣和首相
四、 部長和部
五、 谘詢機構
第三節 美國聯邦政府
一、 聯邦憲法
二、 總統
三、 總統的執行機構
四、 內閣
五、 部
六、 獨立規製委員會
七、 政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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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