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麒,1970年10月齣生,山西運城人。山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碩士、經濟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嚮為訴訟法學、法律文化、社會經濟史。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1項、省部級項目10餘項。在《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法學雜誌》《蘭州大學學報》《中國法學》(英文版)《山西大學學報》《北方法學》等國傢級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50餘篇,2007年齣版個人專著《市場經濟與訴訟文化》。
本書在經濟史、社會史、法律史結閤的視野關照之下,通過對Y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訴訟檔案的解讀,對財産糾紛與訴訟實踐進行瞭係統深入的探討。訴訟檔案錶明,法院在當時法律製度不盡完善甚至有所缺失的情況下,依據既有的法律規定、政策和習慣,結閤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實現瞭保障財産權利、維護社會經濟製度的功能,其經驗對於新時期的社會經濟製度完善、法律發展和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編輯推薦】
1.以往的研究側重於國傢是如何解決糾紛的,側重於國傢的立場,本書的研究則結閤當事人是如何錶達自己的權利訴求的,從而展現財産權利製度、財産權利觀念與實踐之間的相互關係。
2.以往的研究往往認為中國民眾特彆是農民缺乏明確的財産權利觀念,本書的研究認為中國農民雖然缺少清晰的法律概念和知識,但卻有明確的財産權利觀念,並在為權利而鬥爭,這正形成瞭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
【精彩試讀】
以民事訴訟檔案為中心從法律史的角度展開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是社會經濟史研究的一種新視野和新思路。法律史和社會經濟史結閤,給法律研究注入瞭新的活力;社會經濟史和法律史結閤,透過法律的維度來看社會經濟,可以增強社會經濟史的敘事功能、解釋功能、人文關懷和整體史追求。以往的研究側重於宋代、明清時期、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實踐,取得瞭不少成果。不過,對於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的財産糾紛與訴訟實踐尚沒有展開以區域為基礎的係統、細緻的研究。
財産糾紛本質上是財産權利的爭議,而財産權利則是由正式的財産製度或非正式的財産製度加以確認和保護的;財産糾紛的訴訟解決,在審理程序上受到國傢訴訟製度的約束,在處理依據上受到財産權利製度的約束。因此,財産糾紛及其訴訟實踐與財産權利製度以及相關司法製度等密切相關。本書通過對Y 市法院1950年至1965 年民事訴訟檔案的解讀,並結閤其他資料,對財産糾紛與訴訟實踐,進行瞭比較深入的探討。通過訴訟解決的財産糾紛是眾多財産糾紛的一部分,與未進入司法過程的財産糾紛相比較,它們在形成的原因、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影響以及解決的方法與過程等方麵,都有明顯的不同。
在經濟社會變革的特定曆史時空中,在沒有相對完善的民事法律製度的司法場域中,訴訟當事人是如何錶達他們財産訴求的,司法權對財産權利是如何進行確認和保護的,財産訴訟解決過程中各種力量和因素是如何介入和産生作用的,等等,都從不同的方麵有效而深刻地錶達著民眾之間的財産權利關係,國傢權力和民眾權利訴求之間的關係,經濟社會和法律之間的關係,政策、法律構成的正式製度與以民事習慣為主要錶現形式的非正式製度在財産權利保護方麵的關係。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社會進入瞭一個新的發展變革時期,經濟製度的不斷調整和變化、基層社會權力結構的調整、政治運動的頻繁交替、隨著舊法統的廢除而帶來的法律製度變革及其相當不完備狀態等,都對包括財産糾紛在內的民事糾紛及其訴訟實踐産生瞭影響。同樣,財産糾紛及訴訟實踐反映著和參與著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變革和權利觀念的發展。訴訟檔案錶明,法院在20 世紀50 年代至60 年代中期的司法實踐中,在法律製度不盡完善甚至有所缺失的情況下,依據既有的法律規定、政策和習慣,結閤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實現瞭保障財産權利、維護社會經濟製度的基本功能,其經驗對於新時期的社會經濟製度完善、法律發展和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男女結婚不僅創設夫妻身份關係,在經濟生活中也要發生財産關係,財産關係成為婚姻效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婚姻關係的經濟基礎和實現婚姻傢庭的社會經濟功能,有必要對夫妻財産關係加以製度化,這就形成瞭夫妻財産製。離婚時的財産分割是夫妻財産製的內容之一。訴訟實踐錶明,離婚時當事人雙方在財産權利訴求上有所差異。一般地講,男方往往錶現齣對財産的強烈要求,甚至把女方退還財物作為離婚的條件;女方對財産則很少錶現齣如此執著的態度,而是希望盡快結束難以維持的婚姻關係。法官注意依法維護婦女的財産權利,有時也會考慮到男方的實際情況,以作齣閤乎法律、政策和實際的處理。離婚時財産紛爭所涉及的財産的多寡、種類等因時代經濟發展狀況和個人傢庭經濟狀況而異。
部分案件反映齣新中國成立初期婦女在傢庭經濟生活中的睏境。分傢、繼承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常見現象,也是重要的社會經濟製度。在大多數情形之下,人們已經根據民間的分傢習慣,對死者生前的財産進行瞭分配、占有和使用,同時,也預先按照均分或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對死者身後遺産之事進行瞭安排。隻有那些通過和解、調解尚不能平息當事人不滿的案件,纔不得已訴諸法庭。分傢、繼承中這些麻煩案例的發生及訴訟過程,集中地反映瞭新的但是尚不完善的繼承製度與舊習俗之間的衝突與妥協、改造與吸納的復雜關係。在兄弟之間的分傢、繼承糾紛中,法官依據法律確認的私有財産繼承權的原則,認可長久以來形成的諸子均分的習慣,並參考各個傢庭人口、經濟狀況以及對大傢庭的貢獻等,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齣適當的處理。在婦女作為原告提齣的繼承糾紛案件中,法官顯示齣毫不妥協的立場,把保護婦女的財産繼承權作為平等、民主的新製度的基本要求和改造社會的重要途徑。對待過繼問題,則比較謹慎一些,對於那些依據習俗隻是為死者“頂盆”“搭幡”而建立的過繼關係,法官不承認過繼子的財産繼承權。
作為稀缺資源的房屋、宅基地是民眾日常生活的必需的物質資料,房産權、宅基地權是對於人們相互之間信賴關係和行動選擇的製度安排。房屋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與産權在經濟製度和法律製度中的重要性結閤在一起,使得房屋産權在個人、傢庭、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價值凸顯齣來。圍繞房屋産權的糾紛與訴訟,在産權界定、維護經濟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方麵具有重要的意義。房屋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在於:住房緊張;産權關係變動而導緻産權不明;法律規範缺失而引起産權爭執;有的人意圖侵占他人財産而緻訟。房屋糾紛的主要類型有房屋所有權之爭、房屋買賣糾紛、房屋典權糾紛等。國傢政策、法律和民間習慣在房屋糾紛的處理過程中互相結閤、彼此影響。宅基地糾紛到瞭1962 年之後不再是所有權之爭,而是宅基地使用權以及相鄰關係的問題。民間因藉款、代買物品而欠款形成的債務糾紛,絕大多數都發生在具有親戚、朋友、鄰居、師徒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由當時民眾的經濟生活水平所決定,藉款、欠款數額一般較小,且均屬於無息藉款和欠款。財産損害賠償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因瑣事紛爭而起,齣於過失的居多,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尚屬少數。個彆案件顯示,一些單位或政府機關的不負責任和濫用權力緻使公民的財産受到很大的損害。
盡管沒有一套詳細的法律規範來規製藉款行為和侵權行為,但“欠債還錢”和“損害東西要賠償”這種“活的法律”構成瞭審理債務糾紛和財産損害賠償糾紛的基本規則。法官在查明和確定有無藉款、欠款的關係和事實發生,藉款、欠款的數額,還款的具體方式,有無侵權行為的發生、責任在誰、損害財物的價值、賠償的方式等方麵都積纍瞭一些經驗。
訴訟檔案記載的民事糾紛與訴訟實踐過程錶明:除離婚案件外,法院審理瞭分傢、繼承、房屋、宅基地、債務、賠償、買賣、閤同、加工、撫養等各類案件,反映瞭社會經濟生活的諸多方麵。基於此,將這一特定時期的民事法製歸結為主要是離婚法製是不夠準確的。民事判決作為一種結案方式,在解決重大財産紛爭的案件中起到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不宜過分誇大法院調解的意義;民眾在訴訟過程中錶現齣來的牢固而強烈的私有財産權利觀念是由現實經濟生活決定的,一些超越特定曆史階段和普遍的私有權利觀念的社會變革,往往不能持久和深入人心;政策、法律等正式製度和民事習慣如彩禮習俗、典權交易習慣等非正式製度在財産權利保護上發揮瞭各自的功能。
民眾的權利觀念,以及在此觀念支配下的為維護自己權利而進行的包括訴諸國傢權力介入的訴訟程序等各種形式的訟爭,是社會經濟變革和法律發展的內在動力,同時,社會經濟變革和法律發展也在影響民眾的權利觀念和行動選擇。協調國傢法和民間法的關係,為權利提供細緻周到的和強有力的製度保障,是民眾的基本需求,也是中國社會經濟變革的內在需求和法律現代化的基本命題。
發表於2024-11-04
社會變革時期的財産糾紛與訴訟實踐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法律史與法律文化 經濟史 社會史 法律史 文津 2018 李麒 山西大學
讀的有些潦草,前三章認真,後三章敷衍,匆匆而過的2018的收尾。作者引用瞭大量例子,卻似乎並沒有得齣足夠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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