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學界很重視中國法律史的研究。戰後三十多年來,齣版瞭不少這一方麵的著作、文集和論述。這些已發錶的著作和文章,其內容大多偏重於律令和法律製度,而關於法律思想方麵的研究相對來說,則此較單薄。西田太一郎博士打破這種局麵,依據大量史料和法製實際,對中國古代從先秦至唐朝的刑法,尤其是刑法思想,進行瞭詳細的分析和論述,編著瞭《中國刑法史研究》一書。該書自一九七四年齣版以後,很受日本法學界的重視。對於我國法學研究工作者來說,也不失為一部頗有參考價值的著作。
該書原是作者一九六一年提交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部的法學博士學位論文。據西田太一郎博士自稱,他寫作的目的,乃在於探究中國古代的刑法、刑罰與儒教思想之間的關係。他認為,中國從漢武帝之後直到民國成立後的數年,即從公元前二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思想領域裏都是儒傢思想占據優勢。儒教對於刑罰,以及刑罰的基礎——刑法(即“律”),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所以他廣泛深入地收集研究瞭從先秦至唐的曆代律令及有關資料,並采集史書中的有關案例以及一些著名政治傢、思想傢關於法律的適用、改廢方麵的論述,尤其重視對唐律的分析,寫成此書。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先秦儒傢與刑罰”。相當於全書的緒論。作者認為春鞦戰舊時期,孔丘,孟軻主張德治和教化,一開始就說明儒傢是輕視法律的。戰國末的荀況也主張有德者的統治,他一方麵強調禮是具有拘束力的規範,一方麵又主張刑罰。苟況的弟子韓非、李斯,轉換瞭他們老師的思想,成為法傢思想傢。
第二章,“法傢思想的研究”。主要評述《韓非子》一書,認為韓非是綜閤瞭填到的“勢”、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術”的法傢思想的集大成者。作者指齣,韓非所強調的是權力,成力的“勢”,此填到所說的地位、身分之“勢”更有利於君主專製。強調法必須要使人民易知易守,君主易行,並且是君民共守的準則,是不能輕易變化的規矩準繩。主張君主應依法而治,否則便是惑亂之道。君主心中也應懷藏“駕馭群臣”的“術”,包括聽眾人之言以定是非和所謂“形名參同”,即根據臣下的言行,決定給予與官職相符的刑賞。作者認為,在法傢看來,法律隻能由君主製定,所以具有絕對的權威。它也和道傢聽說的“道”一樣,是先天的、萬事萬物的根本原則。並且法傢主張的“術”還包含有君主貴清靜主無為的意思,因而存在著後來法傢思想與道傢思想閤流的可能性。
第三章,“秦漢時代的政治原理”。共分三節:
一、秦和法傢思想。認為秦王朝在始皇即位以前采取的就是法傢政策,而秦統一六國後更為顯著瞭。秦始皇死後,二世通過趙高又將法傢政治推到瞭極端。
二、漢初的黃老思想。作者指齣,漢高祖初入關中,便“約法三章。後因其“不足以禦奸”,由肖何“■摭秦法”,作九章律。此後便按照“守而不失”的黃老思想的政治原理實行“無為”政治。黃老思想有二個特徵,其一是清靜無為主義;其二是主張君主與大臣“主無為”,而任用下級官吏處理政治實務,按照既定法製治理人民。作者認為黃老吸收瞭不少法傢思想,如既主張天子無為又主張對臣下用“術”進行監督等。
三、漢初的儒傢。從秦朝的博士談起,論述瞭西漢之初直到漢武帝時儒傢學者的勢力、發展過程和概況。
第四章,“儒傢的刑罰思想”。前半部分是作者對漢代儒傢關於刑罰思想的考察。認為高祖時的陸賈提齣瞭“文武並用”,刑罰與教化有相輔相成的作用。文帝時的賈誼不僅“深明申韓”,並且很好地從禮法結閤上論述瞭刑罰的作用。這樣到漢武帝時,對儒學的復興有卓越貢獻的董仲舒、公孫弘等便提齣瞭德禮和政刑都是必不可少的思想。崔仲舒強調德教是主要的政治手段,不應依靠刑罰來統治。但是又認為陰陽相輔,沒有刑罰怍為輔助,德治就不能成功。後漢的大思想傢崔寔、荀悅、仲長統、王符等,也都以法和教為“政之大經”。直到三國魏的高柔、晉代的袁宏也都是以此相繼的。作者強調指齣:原始儒宋是極端輕視刑罰的,武帝以後儒傢公認刑罰已處於“輔德”的地位,而到後漢時更進而有瞭“德刑並用,天地之常道”的說法。刑罰在儒傢思想中的地位是不斷升高的。
後半部書,作者著重論述瞭儒傢對刑罰的基本原理的認識。
1.刑罰的目的。指齣在這一方麵有報應、預防、威嚇、教育等等說法。
2.律令和經書。指齣刑罰以儒傢思想作為掩飾。儒傢思想原則已經滲入到瞭律令之中。刑罰的具體運用也要服從經典的論述。
3.律令的統一。指齣自肖何製定九章律後,漢律增加很多,變化很大。至武帝時,已達“文書盈於幾閣,典者勿能編睹”的程度。所以,鄭昌,梁統,陳龐等關於刪定律命的上疏是必然的。後來又因注釋傢蜂擁而齣,法律概念的混亂不一等等。魏、晉等朝都重新製定新律,並規定通行的注律書和統一法律名稱,也是符閤客觀實際的要求的。
4.律的專門傢。指齣漢代以後因為刑罰重要性的加強,因而有研究的必要。齣現瞭馬融、鄭玄等法律注釋傢,以及張湯、杜周、陳寵等世襲的法律傢。這些人也都是當時著名的儒者。
5.儒教的刑罰根本原則。作者指齣,儒教的經義指導法律,春鞦斷獄,這是儒傢學者運用刑罰的根本思想。具體地說就是所謂“春鞦之義,原心定律”。按照這種原則,不是根據犯罪的行為,而是考察犯罪的動機和心理,根據動機的善惡來確定有罪與否和刑的輕重。這與法傢的刑罰原則是大相徑庭的。
第五章,“復仇與刑罰”。作者從法製和經典這兩方麵進行瞭頗為詳細的分析,提齣瞭自己的見解。作者指齣,復仇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傳統習慣,也是受儒傢早期經典所贊揚的。如“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禮記》)“君父之仇不報,非人臣人子”(《大羊傳》)等等。甚至認為若君主虐殺其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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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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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量案例和製度細節的辨析對漢唐間的法律進行瞭很好的討論,研究這一時期法製史的重要參考書。如果說有遺珠之憾,那就是在論及唐代的相關問題時,對案例很少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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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刑法(罰)與儒傢思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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