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製度研究》由上下兩篇共十章組成。上篇為總論,側重對刑事申訴製度的概念、曆史沿革、理論基礎以及該製度在實踐中的具體運行、存在的弊端進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下篇為分論,分刑事申請再審主體、時效、管轄、理由、審查等五個課題詳細論證瞭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之訴製度的基本思路和具體設想。
前言主要介紹《刑事申訴製度研究》的寫作方法以及筆者選擇該論題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問題。
第一章主要是對刑事申訴製度的內涵、性質,以及與刑事申訴相關的幾個概念從理論上加以分析和界定,並考察瞭我國刑事申訴製度的産生及立法規定。
第二章側重於介紹外國刑事申訴製度産生的時代背景、曆史沿革和立法現狀。
第三章對刑事申訴製度的理論基礎予以瞭初步探討。
第四章重點介紹瞭筆者所查閱統計的某人民法院某年度62個刑事申訴案件中關於刑事申訴主體、申訴心理、申訴期限、申訴理由、申訴的處理情況等課題的考察結果,並對考察的內容、發展態勢和特點進行瞭研究和分析。
第五章探討瞭我國目前刑事申訴復查製度中存在的弊端,包括:如何審查刑事申訴沒有明確規定、刑事申訴受理機構混亂、刑事申訴主體過於寬泛、刑事申訴理由設置不閤理、刑事申訴期限無限製、刑事申訴審理期限形同虛設、駁迴申訴通知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時,對我國的刑事申訴製度進行瞭反思,建議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之訴製度。該製度旨在把刑事申訴活動納入正式的訴訟軌道,把申請再審視作一種訴權為法律所規定,成立再審之訴。申請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嚮法定機關提齣法律許可啓動再審的理由,人民法院即應再審。隻有這樣,纔能既保障申請權人的正當權利,製止申訴無限,保證再審的嚴肅性,同時又可以扭轉法院審判工作的被動局麵。
第六章建議並論證瞭應嚴格界定刑事申請再審主體。我國目前關於申訴主體之間在地位上沒有主次之分、時間上沒有先後之彆的規定不利於司法機關對刑事申訴的處理,也不利於引導公民正確行使刑事申訴權。增加罪犯、單位、經當事人同意的律師為申請再審主體,對當事人的近親屬行使刑事申請再審權利時附加一定的條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再審申請,被原裁判錯誤處理其財産的個人或單位可以申請再審,從而嚴格界定申請再審主體的範圍。
第七章建議並論證瞭對刑事申請再審時效瘦予以閤理限製。由於我國法律目前尚未規定當事人提齣申訴的時間限製,緻使當事人在較長時間內重復申訴,司法機關疲於應付,導緻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缺乏穩定性。因此,必須對申請再審的時效予以限製,防止訴訟永無終結之日。
第八章建議並論證瞭刑事申請再審理由應詳盡化。現行法律規定的申訴理由過於寬泛、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這種立法上的含糊使得刑事申訴在實踐中暴露齣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容易造成一定的分歧。因此,我國的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在更新再審理念、著重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不但應明確區分有利於被告人的再審與不利於被告人的再審,而且應該就再審理由進行適當補充界定,使其明確詳盡。
第九章建議並論證瞭刑事申請再審管轄實行刑事申請再審一申終申製度。目前,我國審查刑事申訴實行的是一般先由作齣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受理,當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二申終申製”。這種交原審法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復查製度不具有科學性。因此,筆者認為應從提高刑事申訴復查的審級著手,減少原審法院進行申訴復查的阻力,剋服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增強糾錯能力,取消原審法院的刑事申訴管轄權,規定刑事申請再審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並且作齣判決、裁定後,立即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對其作齣的裁判提齣刑事申請再審的刑事申請再審實行一申終申製。
第十章建議並論證瞭書麵審查立捲與刑事申請再審聽證復查相結閤的製度。前者是指在進入再審申請審查之前,由立捲法官先對申訴材料進行書麵審查,能夠審結的,即時審結,不能夠審結的,則直接轉入再審申請的立案環節。後者是把聽證的公開和公正的精神運用到刑事申請再審復查製度中,對符閤聽證條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申請再審人、檢察員、其他人員或組織參加,由雙方圍繞申請的理由、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由主持聽證的法官進行認證的一種公開審查程序。以上兩種製度對於平等保障當事人的閤法權益,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審查效率,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附則是關於建立符閤現代司法理念的刑事申請再審之訴製度的立法建議。
刑事申訴製度的設計是否科學,不但關係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穩定性,也關係到國傢刑罰權實施的公正性以及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訴製度無論在訴訟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比較復雜的問題。
發表於2024-11-27
刑事申訴製度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刑事申訴製度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