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PECT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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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The MIT Press
作者:Kirk, David Spiker & Robert Jensen, Editors. With contributions by Vincent Scully, James Stirling, D
出品人:
页数:0
译者:
出版时间:1980
价格:0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026215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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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探寻历史的幽微:从古老契约到现代法律的演变 本书不含《PERSPECTA 16》的任何内容。 本书旨在深入剖析西方文明史上,法律与社会契约精神如何从最初的模糊概念,逐步演化为支撑现代社会运作的复杂法律体系。我们聚焦于那些塑造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权利”与“义务”的时代转折点,探究思想的碰撞如何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文本,以及这些文本如何在漫长的时间中被重新诠释和适用。 第一部分:前契约时代的秩序:习惯、神谕与早期王权 在正式的、成文的法律出现之前,社会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一套松散但强大的力量:部落习惯、宗教权威以及君主的意志。本章将追溯至青铜时代晚期,考察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早期法典的出现。汉谟拉比法典并非凭空出现,它是对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往来的经验总结。我们不会仅仅罗列法条,而是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经济结构——例如,土地所有权与奴隶制度的紧密关联,如何决定了惩罚的轻重。 我们将探讨古希腊城邦(Polis)时期“自然法”(Physis)观念的萌芽。苏格拉底的辩护,柏拉图对理想国家的构想,以及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治理的分类,都为后世的契约理论提供了哲学基石。我们关注的重点是:此时的“契约”更多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可强制执行的法律工具。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相信这符合宇宙的和谐秩序,而非签署了某种协议。 随后,我们将转向罗马法的初期发展。早期《十二铜表法》的意义在于其“成文性”,它将贵族私藏的习惯法公之于众,初步实现了法律面前的可见性。然而,其核心仍是维护公民(Cives)的特定权利,对非公民的排斥非常明显。罗马法学家们在共和晚期和帝国早期发展出的“万民法”(Jus Gentium)概念,开始尝试建立一种超越特定城邦利益的普遍性准则,这是对普世理性应用的早期尝试,为日后自然法理论的复兴埋下了伏笔。 第二部分:中世纪的碎片化与神权下的共识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陷入了法律的碎片化时期。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Canon Law)与残存的罗马法在广阔的土地上并存、冲突、融合。本书关注中世纪早期,领主与附庸之间建立的封建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高度个人化、基于忠诚宣誓(Homage)和土地授予(Fealty)的,其核心是互惠的保护义务。这里的“契约”是等级森严的,它保障了上层阶级的稳定,却很少触及底层农民的生存权利。 在这一时期,教会法的崛起至关重要。教会法通过规范婚姻、财产继承乃至审判程序,建立起一个跨越国界的、基于信仰的法律体系。我们深入探讨格里高利改革运动后,教皇权力的扩张如何挑战世俗君主的权威,以及这种“双重权威”结构对未来主权国家理论的影响。 从《大宪章》到早期代议制机构的形成: 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 1215)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它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人民契约”,而是贵族对王权的限制。然而,它所确立的“没有代表的征税权无效”以及对自由人身份的保障(尽管范围狭窄),首次将君主的权力置于某种书面约束之下。本章将细致分析《大宪章》的文本,辨析其中哪些条款在后续的历史中被扩大解释,成为自由主义的基石,以及哪些条款则仅仅是贵族特权的确认。随后,我们将考察英国议会和欧洲大陆各地三级会议的早期运作,观察代议机构如何通过财政控制,逐步从咨询机构转变为权力制衡的力量。 第三部分: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的冲击:主权与个体觉醒 文艺复兴带来的对古典思想的重新发掘,以及宗教改革对既有神权秩序的颠覆,极大地推动了政治哲学的发展。 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虽然着眼于实用主义的权力获取,但它将政治实践与神学或传统道德剥离开来,为现代政治权力的“世俗化”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宗教改革催生了关于“良心自由”和“个人与上帝直接关系”的讨论。这些讨论,虽然最初是神学范畴的,却深刻影响了后来政治哲学中关于个体权利的论述。胡格诺派的“反抗暴君论”等文献,首次系统性地探讨了当统治者违背其受上帝或人民委托的基本职责时,臣民是否拥有抵抗的权利。 国家主权理论的诞生: 詹·博丹(Jean Bodin)对绝对主权的定义,以及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中对国家起源的“自然状态”描述,构成了现代契约论的直接前奏。本书将细致对比博丹的“神授但受自然法限制的主权”与霍布斯的“为逃避自然状态的混乱而让渡全部权利给绝对主权者”之间的本质区别。霍布斯的理论,尽管结论是专制主义的,但其论证过程——即国家是人们通过理性选择和契约构建出来的——却是革命性的。 第四部分:启蒙时代的契约重塑:自由、平等与人民主权 启蒙运动是法律与契约精神交汇的顶峰。洛克(John Locke)的自然权利理论(生命、自由和财产)与有限政府的理念,构成了对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直接挑战。洛克将契约的目的是保护既有权利,而不是创造新的顺从,这为17世纪末英国光荣革命的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则将焦点转向“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我们深入分析卢梭的“异化”概念——即个体将自身权利完全让渡给共同体,从而获得更高级的自由。这与洛克的有限让渡形成了鲜明对比,也解释了为何其理论后来被用于支持激进的共和实践。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将考察这些理论如何付诸实践: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对天赋人权、三权分立以及宪政主义的实践,以及法国大革命中“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对自然法理念的激进贯彻。我们将分析,当这些理想化的契约文本遭遇复杂的社会现实——例如奴隶制、性别不平等——时,法律体系如何努力地自我修正和扩大其包容性。 结论: 通过对这些历史文本、思想辩论和法律实践的考察,本书清晰地展示了法律契约精神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一部不断被重新谈判、被挑战和被拓展的动态历史。它揭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深层根基,以及我们今天仍在面对的,关于个体自由与集体秩序之间永恒张力的哲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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