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介紹瞭:船舶扣押是處理海事爭議中重要的法律製度,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對待扣船有不同的態度,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ying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以下簡稱1952年《扣船公約》)和1999年《國際扣押船舶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il Arrest ofShips 1999)(以下簡稱1999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係妥協的産物,使兩大法係在船舶扣押上的分歧逐漸縮小。我國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彆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彆程序法》)在扣船製度方麵吸收瞭1999年《扣船公約》的內容,在立法上及司法上我國已基本確立瞭與國際公約基本一緻的扣船製度。隨著通過船舶扣押取得管轄權和取得擔保這兩項基本功能相繼得到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的普遍認可,船舶扣押製度似乎應趨於統一瞭。而事實則不然,由於兩大法係有關船舶扣押的理論基礎不同,導緻在具體程序、特性、操作上各有不同,加之船舶這一客體的主體化、流動性等特點,使涉及船舶扣押的管轄權衝突多於其他領域,有關原因的分析及解決的途徑也成為瞭海事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熱點問題。
《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第一章對船舶扣押製度的構建進行瞭論述,主要針對的是英美法及大陸法係兩大不同的船舶扣押製度的構建。英美法國傢的船舶扣押製度以對物訴訟為基礎,更強調管轄權的確立,而大陸法係則強調船舶扣押是一種保全手段,扣船法院並不能當然取得對爭議的實體管轄權。1952年《扣船公約》和l999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係妥協的産物,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扣船法院可以取得對案件的實體管權。筆者認為國際船舶扣押製度在大框架上正趨於統一發展。
第二章主要涉及的是中國船舶扣押製度的構建。中國的船舶扣押製度是在吸收瞭國際上不同法係船舶扣押製度的優點,及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構建的。在船舶扣押主體法律關係的構造上,《海事訴訟特彆程序法》采納瞭民事訴訟中的先進理念,更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在扣船程序的啓動、扣船方式的選擇、證據的收集等方麵均以當事人為主。當然,法院在扣船程序的有序和有效的推進上仍具有主導權。因此,在船舶扣押法律關係中,法院與當事人的縱嚮關係是一種有序的、協同的訴訟關係。在吸收公約及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已基本形成瞭比較完整的船舶扣押製度。該章就我國對英美對物訴訟閤理內核的吸收、船舶扣押專門管轄的問題、當事船與姊妹船的扣押等問題進行瞭論述。本章最後涉及瞭南非“關聯船”問題。
第三章至第七章涉及在我國船舶扣押製度下具體程序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在結閤有關船舶扣押的中外案例、參考中外學者觀點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存在於該領域中的某些問題,用比較論證的方法,通過對扣船程序在不同曆史時期與法域的比較,海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比較,實體權利和程序機製的關係等方麵展開論述。該章闡述瞭扣船程序在啓動上的自主性與法院審查必要性的關係、擔保與反擔保的性質、活扣與死扣、多次扣船與再次扣船、被扣船舶的司法拍賣等問題。闡述瞭反擔保的法定性、程序性和或然性,以及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的自主性、程序性和替代性。分析瞭有關錯誤扣船責任的不同的觀點,認為申請人對錯誤扣船責任的承擔不應過分強調其主觀的故意,以免産生某種鼓勵隨意扣船的作用。
第八章探討扣船管轄與實體管轄的關係。在此關係上,國際公約首先肯定瞭扣船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擁有管轄權,隻有在當事方之間存在有效的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時,纔可排除扣船法院的管轄權。筆者認為扣船管轄嚮實體管轄的轉化具有相對性,扣船管轄要讓位於當事人的協議管轄和協議仲裁,其轉化也受專屬管轄以及國際公約的製約。海事管轄協議的復雜性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挑戰,該章分彆對海運閤同效力的外溢問題、租約管轄條款的並入問題、格式條款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標準閤同文本中的不平等因素等問題進行瞭闡述。筆者經對國際上一些有影響的案例及立法的分析,認為目前對海運閤同效力外溢有認可傾嚮,對格式條款則是通過立法強製乾預以矯正不公正。寬容仲裁的傾嚮給予瞭提單中的仲裁條款相當大的空間,增加瞭提單中仲裁條款有效的概率。
第九章主要涉及因船舶扣押而引起的管轄權的衝突問題及其解決。管轄權的衝突與當事人的擇地行訴密切相關,船舶扣押地有利於擇地行訴的特點,文章對擇地訴訟産生的原因及對通過扣船進行擇地行訴的限製進行瞭論述。在雙方當事人均通過扣船確立管轄權時,就會齣現一事多訴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樣的,文章著重分析瞭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立法理念、涉及管轄權的程序法以及海商法上的特殊原因。最後,文章從幾個層麵論述瞭因扣押引起管轄權衝突的解決。在理論層麵,筆者認為淡化船舶擬人處理對減少扣船管轄衝突具有一定的作用。在理念層麵,筆者認為應當吸收國際禮讓原則。在解決原則與方法上,文章分彆對“不方便法院原則”、最先受訴法院原則、中止訴訟的程序、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以及承認預期理論等進行瞭闡述和評價。我國目前在此方麵的立法相對滯後。在國際海事訴訟上,如何解決海事平行訴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其他國傢及國際的立法與實踐對於我國解決相關的問題非常具有藉鑒意義。我們應當摒棄對主權原則的僵化理解,在本國法院為不適當的法院時拒絕管轄,也是主權行使的另一種形式。目前這種對管轄權衝突立法的缺失非常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我們應當盡早藉鑒他國及相關國際立法和慣例成功的經驗,完善我國解決管轄權衝突的相關製度。
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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