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鵬,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兼任重慶市人民政府立法評審專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谘詢專傢,重慶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獲第九屆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校青年教師奬二等奬,並被遴選為重慶市優秀中青年骨乾教師。主要著作有:《物權公示論——以物權變動為中心》(法律齣版社2004年版)、《閤同法熱點問題研究》(群眾齣版社2001年版)、《擔保物權法原理》(閤著,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09年版)、《擔保法律製度研究》(閤著,法律齣版社l998年版)、《交易安全與中國民商法《(主編,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l997年版)《民法》(副主編,高等教育齣版社2007年版)。在《現代法學》、《法律科學》、《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四十餘篇。
《民法理性與邏輯之展開》就民法本身的方法論而言,從上世紀90年代起,“超越概念法學”甚至“告彆概念法學”的聲音就一直不絕於耳。從法律形式理性的流變來看,概念法學與分析法學在基本含義上頗多重閤,是分析法學思想登峰造極之産物。誠然,我們不能如同概念法學的極力鼓吹者那樣,隻講閤法性(妥當性),不講閤理性(正當性);隻要絕對忠誠於法律,不要法官的內心信念;隻要法的邏輯把握,不要法的價值判斷;隻要為瞭法而研究法,不能以任何其他目的研究法。我們絕對不能陷入成文法完美無缺的熱情和對法律邏輯的無限膜拜中而不能自拔。但這一切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完全逾越概念法學的發展階段,徹底摒棄分析法學方法,而直接運用利益法學、自由法學等作為民法方法論。因為,成熟法律都包括價值(自由、平等、安全、正義、效率、秩序)、事實(法律本土資源、法的實效)和邏輯(概念、規範、原則、結構、體係)三個要素,而概念法學或分析法學在法律邏輯的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實上,與西方國傢分析法學已經成為一個宏大的體係相反,我國分析法學尚未萌芽,民法田園雜草叢生,以緻概念混沌、淵源零散、規則衝突俯拾即是,民法研究論據遊離於論點,內容上前後矛盾甚至“精神分裂”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我國,“超越概念法學”未必有可供超越的對象,“彆分析法學”亦可能導緻法律虛無主義抑或對法律的玩世不恭。因此,我雖不崇拜邏輯但始終高度地重視邏輯。我甚至認為,在價值(例如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因多元性而難以選擇的時候,在事實(如法的實效)難以準確判斷的時候,也許我們唯一能夠做好的,是徹底理順法的邏輯。
發表於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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