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問責:理論研究與製度設計》講述瞭:2008年被認為是“行政問責年”,在這一年之中,經曆瞭太多的事情,也看到瞭問責的浪潮風起雲湧。2004年的“審計風暴”後,人們認為2005年開始瞭“審計問責年”,但“審計問責年”卻給人們留下瞭許多遺憾。為瞭彌補這個遺憾,需要進行國傢審計問責製度的研究。本研究成果的主要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方麵:(1)從國傢製度、政治製度到審計製度的逐層分析,可以形成契約理論是審計問責製度理論基礎的判斷,同樣,也可以形成委托一代理理論是審計問責製度指導思的判斷。(2)以現代公共管理的分權製衡思想為基礎,能夠發現審計機關分離齣去處理處罰權力的必要性;分權治理是審計職權劃分的基本趨勢,但是,它的實施應當限定適當的條件。(3)根據對多個國傢審計發展情況的深入考察,能夠看到在中國沒有現成的國傢審計問責製度模式可以引進的判斷;審計問責的國傢化特徵是很難蛻變的,我國國傢審計問責製度建設必須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道路。(4)有比較地對三種審計模式下的審計問責製度的各個要素進行瞭分析,確定瞭其內涵以及內在的關係,並對各種模式的優劣做齣瞭價值判斷;曆史和現實都錶明: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下,適用的問責製度纔是最優的問責製度;適用程度越高,其效果最優,越有可能被選擇。(5)我國審計問責製度的建設,應當選擇三種形式的依次漸進的製度構架:最優的製度構架、改良的製度構架和變通的製度構架;各種製度的實施都有特定的具體的工作方案和條件要求。(6)通過對大量現場調查資料的分析,發現瞭審計機關內部以及和外部有關方麵在審計問責製度的認識上存在較大的差異。(7)根據我國法製建設的需要,應當在條件成熟時建立《國傢問責法》,這項立法理論上是可能的,實踐上是可行的;從理論視角上,可以初步設計齣這一法律的基本框架。(8)解決國傢審計問責的製度執行問題,核心是對國傢工作人員的道德約束采取有效的措施,並通過國傢有關部門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予以保障。審計問責製度既沒有法定模式,也沒有統一的理論描述,隻有通過深入的研究,這些問題纔能夠得到解決。
發表於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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