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的条件体系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的最核心内容。几十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逐步调整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我国刑法界居主导地位的通说性理论体系。在新中国60年的刑法学说史上,犯罪构成问题均占据着最突出的地位,对当代中国“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最重要的结构性支撑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对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不断有学者对通说体系提出质疑和挑战——犯罪成立的条件体系问题渐成学界关注焦点,相关论说纷呈叠出、蔚为壮观。大体观之,可将关于犯罪构成体系的论争归约为“重构论”与“完善论”两种基本理路。“重构论”又分二脉:一脉主张以德日三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为借鉴模式,一脉主张在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成立模式中更多融入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性因素——此也可看作是受英美法系实体∕程序杂糅双层次犯罪成立模式之影响。而“完善论”则强调:我国沿袭前苏联的四要件体系基本合理,只须作局部调整,并无推倒重建新体系之当务必要(“完善论”内部亦有分歧——存在关于要件的取舍增删、各要件的确切表述以及要件先后序列应如何排位等各种观点学说)。
在中国社会全方位发生转折的历史大背景促动下,中国刑法学人情绪激奋随风起舞,显然也在尝试着展望进而描绘自己一方领域的理想图景——德日、英美抑或照旧(老树新花)的模式。而无论是转借域外还是完善通说,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对通说体系的集体性反思,如若效仿一种流行的句式——显然关系到“中国刑法学将向何处去”?我们今日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讨论,必将广泛、深刻、长久地影响中国刑法学未来之进程。
诚然,在现有刑法典及司法运作体制的前提下,我们的确有可能、有条件去选择他国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并且,或许鉴于通说体系种种不尽人意之处,我们应该确立学习和转借他国体系的自觉性,并且抱有重构体系后必然经历的相当岁月时日法律实践痛苦磨砺之恒心与勇毅。但,这番推倒∕重构的努力,真的是在打造一种中国刑法的理想图景吗?
之所以有此疑虑,是因为无论是从近代中国的历史看还是就应然之理性言,当下中国学者各种论说之内在目的与终极意义,并非只是在乎于——验证西方法律文明的普适性与正确性。显然,西方文明即使具有普适性,也并不能否认其他国家文明的阶段性及走向普适性过程中所必经之独特路径选择(人类文明之大道是由不同群体、不同国家之千千万万的小道并行而成的,谁也无法简单复制他人所走过之路);而保障人权、保护法益之当代刑法应有之义,是否只能经由他国一种已经验证的体系才得实现?
对此,作为“旁观者”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的一段话,不能不引起我们刑法学人的深思。陈教授谈到:“从民法和刑法的研究情况来看,学者们过多地援引了欧陆法国家的法学概念和理论,尤其是引进了德国法学的现成理论。甚至在很多场合,就连论证和支持某一理论的例子都来自欧陆学者的著述。这种唯大陆法马首是瞻的研究状况,甚至跟随在日本法学后面亦步亦趋的局面,迫使我们不得不进行深思:难道这就是中国法学界孜孜以求的‘法学研究’?在这种方法指引下,我们怎么可能做出独立的学术贡献呢?一些刑法学者基于对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反思,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解构’式的研究,认为唯有引进欧陆刑法学之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克服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缺陷。但是,从前苏联法学理论转向欧陆法律理论,这还是在将某一外国法律理论作为构建中国法律理论的基础,这怎么算得上是对中国法学的独立贡献呢?”
源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以一种“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 对犯罪构成问题进行一番“中国语境式”的考量,循着尽可能澄清与之相关的基础理论的思路,在以下几处重点着力:
(1)以“犯罪认知体系”一概念,统摄古今中外所有国家运用成文刑法认知犯罪的方法、理论或路径,以一种历时性“思想史”的眼光,打量人类群体的管理者们是如何运用刑法识别犯罪之过程——从中逻辑性地推导出近代以降渐次成型的注释刑法学(犯罪认知体系之近代表现)→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之逐层次理论体系。
(2)“语境化”地理解中国犯罪构成这种长期存在的理论体系之历史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探讨其本体存在之属性意义——是法律的规定,是事实的状态,还是理论之阐释,抑或其它。
(3)面向实务性的司法实践,以一种功能效用的视角,剖析犯罪构成之实然与应然之诸方面功能——在国家已颁布的刑法典之外,学者们皓首穷经试图构造一种“理想体系”,究竟会有些什么作用。
(4)在厘清犯罪构成体系之本体属性及功能意义的基础上,着重对德日犯罪成立体系之功能作出解析,并与中国通说体系进行比较,进而推导出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在现阶段,就解决中国问题而言更为符合司法定罪之客观过程的结论。
(5)虽然通说体系于逻辑上大体自足、于司法实践基本实用,但仍然有必要借鉴域外体系之精义做出某些调适,使之进一步完善,以使中国刑法学理论臻至精密与科学,更加符合其功能目的及效用预期。
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东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邓君韬,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
这学期选的冯老师的刑法总论,他没有指定教材,不过提到了这本书,是他的课题成果,所以买来当作考试的参考书,粗粗的读了一遍,最大的 感觉就是逻辑性真的很强,概念的界定真的能清晰(比如说犯罪构成),不愧是做过形式逻辑的,你可以不同意他对四要件的极力维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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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这学期选的冯老师的刑法总论,他没有指定教材,不过提到了这本书,是他的课题成果,所以买来当作考试的参考书,粗粗的读了一遍,最大的 感觉就是逻辑性真的很强,概念的界定真的能清晰(比如说犯罪构成),不愧是做过形式逻辑的,你可以不同意他对四要件的极力维护,如...
这本关于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著作,着实让我眼前一亮。作者在梳理现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反思。特别是对于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的探讨,不仅仅停留在教科书式的阐述,而是结合近年来社会热点案件,展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书中对“危险犯”与“实害犯”界限的辨析,清晰有力,为理解刑法谦抑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阅读过程中,我深感作者在构建一个逻辑自洽、更具操作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上的匠心。他提出的某些修正建议,虽然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在立法层面全面推行,但其前瞻性和深刻性,无疑为未来刑法理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对现有体系的梳理,更在于对未来体系构建的系统性思考,无疑是刑法学界值得珍视的一份贡献。
评分说实话,一开始我对这类偏向理论建构的专著有些畏惧,但这本书的叙述方式却出乎意料地流畅和富有洞察力。作者对于“犯罪的本质属性”这一宏大命题的探讨,采取了一种层层递进的剖析方法,从社会危害性入手,逐步深入到刑法所能容忍的最小干预限度。书中关于“情节犯”与“结果犯”在量刑裁量上的差异化处理,为我们理解刑法的价值取向提供了新的视角。我特别欣赏作者那种批判性思维,他敢于指出当前体系中存在的逻辑裂缝和实践中的不一致性,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改良方案。这本书不是一本让你只知其然的工具书,它更像是一次对读者心智的挑战和启发,促使你重新审视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法律概念。全书的结构设计非常巧妙,过渡自然,使得即使是复杂的问题也能被清晰地呈现出来。
评分读完这部关于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研究,我最深的感受是其体系庞大而缜密,如同精密的手工艺品。作者没有满足于仅仅罗列和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而是着力于解构和重塑整个犯罪构成逻辑链条。书中对不作为犯的深入剖析尤其令人印象深刻,它不仅仅是列举了各种不作为的类型,更是尝试建立一个涵盖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和情势义务的完整理论框架。这种对基础理论的坚守与创新,使得整本书的论述具有了极强的学理深度。对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来说,书中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灰色地带的分析,提供了很多实用的裁判思路。行文风格沉稳、论证扎实,大量引用的法学典籍和判例支撑,使得整本书的论据无可辩驳,读起来酣畅淋漓,是对自身法学素养的一次有力提升。
评分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就像是走入了一座精密的法律迷宫,每一步都有清晰的指引,但每一步又都通往更深层的思考。作者对“犯罪的故意”这一抽象概念的拆解,真是做到了化繁为简,让“知道”和“希望”之间的微妙界限,通过大量对比鲜明的案例得以活化。我特别喜欢作者在论述中偶尔展现出的历史视野,通过追溯某一概念的演变历程,来阐释其在当代体系中的合理性或局限性。这使得整本书的厚度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分析,带有一丝人文关怀的温度。对于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人而言,这本书提供的框架和方法论,具有极强的借鉴价值。它不仅讨论了“如何完善”,更引导我们思考“为何完善”,将理论的追求置于社会正义的宏大背景之下,令人读后久久不能平静。
评分这部著作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研究上,达到了令人赞叹的细致程度。特别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作者整合了条件说、相当因果说等主流学说,并结合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提出了一种具有本土适应性的判断模型。这种将世界前沿理论与国情实践紧密结合的努力,是本书最大的亮点之一。书中对“数人共同犯罪”中行为与结果归责的分析,摆脱了传统刑法教条的束缚,更注重社会伦理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综合考量。阅读体验上,作者的文字简洁有力,避免了冗余的学术腔调,使得大量复杂的法理探讨也变得易于理解和吸收。对于希望系统性掌握当代犯罪构成理论精髓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架起了一座坚实的桥梁,让你能稳健地跨越理论的鸿沟。
评分逻辑性很强。文字功底很好。
评分问题意识跟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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