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形式上是批判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1723-1780)的《英国法律诠释》(一译《英国法释义》)一书的。该书出版于1765年至1769年间,是对18世纪中叶英国法律的系统阐述,在英、美两国曾被采用作为大学课本。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他通过对该书的批判,对17、18世纪启蒙学者所普遍主张的社会契约论、自然法学提出异议,认为这些学说都是一些已经过时的“虚构”;进而从功利的原则出发,对主权者的权力的性质、来源及其可能采取的形式提出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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