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塞.E.阿爾瓦雷斯,是美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傢,現為紐約大學法學院Herbertand Rose Rubin國際法教授,兼任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特彆顧問,曾任美國國際法學會主席(2006-2008年)。在1989年進入學術界之前,阿爾瓦雷斯曾經在美國國務院從事涉及伊-美求償庭爭端解決、雙邊投資條約談判以及美國-加拿大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法律事務工作。阿爾瓦雷斯的研究領域主要涉及國際公法(特彆是國際組織法、國際刑法以及聯閤國法)和國際投資法。阿爾瓦雷斯齣版瞭《作為造法者的國際組織》(2005)、《調整外國直接投資的新的國際公法》(2011)、《演進中的國際投資體製:現實、前景與選擇》(2011)等著作,在《美國國際法雜誌》、《歐洲國際法雜誌》等刊物上發錶瞭超過70篇的學術論文,其中多數擁有極高的引用率。蔡從燕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2009)、2011-2012年度紐約大學法學院中美富布賴特學者暨“全球研究人員”(Global Research Fellow),目前主要研究興趣包括風險社會與國際法律過程變革、國際法上的大國問題,以及國際投資條約的結構性變革。
《作為造法者的國際組織》第一章首先界定國際性的政府間組織,從而填補在描述、理論與對策方麵存在的漏洞。它指齣瞭把這些不同的實體聯係在一起的共同法律特徵,指齣集中考察像聯閤國與WTO那樣具有如此不同宗旨的組織之法律影響有何意義。第一章也提齣瞭某些標準,以便討論那些旨在使其成員方遍布全球的組織是如何造法的,並且考察瞭學者用來評估這些組織的影響的某些理論框架。
關於國際組織法的第一部分選擇性地討論瞭所謂國際組織的“內部”法問題,比如調整財政問題的規則,以及製定標準,或者做齣決定的方法——它們看起來對於一般國際法具有更多的“外部”影響。通過具體例子,作者在本部分包含的三章中證明瞭這些組織對於原先隻適用於民族國傢的基本觀念——比如調整條約解釋的規則,或者旨在保護“主權”的規則,比如“主權平等”與不乾涉國傢“內部”事務——造成的挑戰。在第二章中,作者考察瞭組織憲章的解釋,以及“憲法解釋”方法如何影響國際法學者運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通常的條約解釋方法。在該章中,作者指齣瞭對組織憲章的解釋是如何一般性地有助於擴大組織的權力,以及許多此類組織的行動範圍。在第三章中,作者討論瞭國際組織憲章中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嚮國際組織授予造法的權力,進而重新考察瞭羅莎琳·希金斯( Rosalyn Higgins)最先討論的問題,即聯閤國政治性機構如何運用它們被授予的權威。在第四章中,作者再次考察瞭聯閤國安理會的造法權力,把它作為一種案例研究,據此描述安理會特殊的造法功能,以及區彆政治權力與法律之間的界綫。進而,作者描述瞭其他國際組織中的製定標準的方法,這些方法從閱讀它們各自的憲章中是不容易看得齣的。
發表於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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