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导论
一、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法律哲学家的哈贝马斯
二、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演变的两条线
(一)“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从对“合法化危机”的病理诊断到对合法化机理的理论探究
(二)“填补法学空区”:从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一)“三大法学派”与三种有效性:法律哲学中的合法化问题
(二)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四、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麦卡锡式的“重构性路径”与吴冠军式的“外部视角”
(一)国内外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研究概览
(二)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
五、本书的研究路径:“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
六、本书的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论题的若干限定与相关说明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后习俗”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基础
一、“后习俗”与“后传统”
二、科尔伯格:社会进化与“后习俗层次”的道德意识
(一)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理论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社会进化论“转译”
(三)现代社会道德意识结构的主要特征
三、韦伯:法律的合理化与“后传统”的现代意识结构
(一)韦伯眼中的“传统”与“传统主义”
(二)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阐发”:从文化层面的“现代意识结构”到社会层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贝马斯论“后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规范结构的社会进化: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命题的沟通行动论“重建”
五、本章小结
(一)后习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理论逻辑
(二)后习俗的证成层次与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后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沟通行动论“改造”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商谈伦理学“改造”
三、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及商谈伦理学的发展
四、商谈伦理学: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原则及其关系
(二)规范有效性与法律合法化:从商谈原则到民主原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一、从“公意”到“实践理性”:卢梭与康德契约论“同意”模式之别
二、“道德优先于法律”与“正当优先于善”: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论说
三、“实践理性的多态论”:哈贝马斯对康德式合法化论说的批判与重建
(一)哈贝马斯对康德基于实践理性之合法化论说的批判
(二)“实践理性的多态论”:哈贝马斯对康德基于实践理性之合法化论说的重建
四、本章小结153第四章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一、“叙古拉的诱惑”:价值无涉与价值关涉及学术与政治
(一)韦伯的民族主义情结
(二)“价值无涉”与“价值关涉”:韦伯论“学术与政治”
二、作为学者的韦伯:韦伯论现代社会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一)“法律理性的出现”:从形式不合理到形式合理
(二)韦伯论现代社会“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三、作为“群众性政治家”的韦伯:“领袖民主”合法化模式
四、“法律与道德互补论”: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合法化理论的批判和重建
(一)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的批判
(二)“法律与道德互补论”: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模式的重建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结语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民主向度
一、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媒介
(一)哈贝马斯“系统—生活世界的二元论”
(二)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媒介
二、从“系统—生活世界的二元论”到“围攻论”的“双轨模式”
三、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
四、本书结论
第六章 余论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限度:诸批判立场概览
一、詹姆斯·L·马什:“左派”的批判
二、尼克拉斯·卢曼:“右派”的批判
三、威廉·雷格和詹姆斯·博曼:“家族内部”的批判
四、几点评论
附录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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