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主要是由人的行為和相互活動構成的,人們之間的相互活動勢必形成一定的社會關係,要處理這些關係,就有定分止爭、判斷是非的需求,也就會存在最廣泛意義上的“司法”活動。當人類社會齣現國傢以後,相應的國際司法情形也就已經存在瞭。自古以來,有國傢存在就有國際關係的存在,就必然會産生國傢之間的爭端與糾紛,也就必然會形成和産生相應的解決糾紛和爭端的方法和機製,司法手段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種。
國際司法泛指在國際關係中通過司法機製解決國傢與國傢之間糾紛與爭端的一整套組織與程序。它在範圍上可以包含三層意義:其一,可以涵蓋一切在國際關係中存在和運用的糾紛解決手段和機製;其二,主要用來指稱在現代國際體係中以國際組織、國際製度等形式齣現的爭端解決機製,如WTO爭端解決機製、各種仲裁法庭等;其三,則是最窄的意義,往往僅指國際法院體係(如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活動。雖然國際司法作為一種製度早在20世紀初就已經正式形成,但就其性質和範疇進行觀察,恰恰符閤瞭直到20世紀70年代纔齣現的“國際機製”理論的概括歸納。從國際機製理論的角度來看待國際司法,可以把它分解為製度(Institutions)和機製(Regimes)兩個層麵來加以理解。國際司法是以一定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製度為形式載體而存在的,在結構上是與現行國際組織的體係結構相配閤的,國際司法作為國際機製是以國傢間的閤作為基礎和前提的,因此需要參與這一機製的所有國傢都以建設性的姿態來促進和發展,在形成必要共識的條件下加以完善,這也是國際司法機製得以存在和有效運行的基礎。嚴格意義上的國際司法是伴隨著現代國傢體係的産生而産生的,它是由司法理論和製度的國內法模式發展到國際化形態的,是由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正義觀念的國際化和國際政治理論中的理想主義主張的實踐化兩個方麵作用閤力的結果。最早在理論上將司法的國內模式引申到國際社會範圍的是自然法理論。既然國際法的理論是依照國內法模式構建的,那麼國內法司法模式中的司法正義觀念無疑為國際司法的理論設計建立瞭閤法性基礎。西方社會(源起於西歐社會)的司法正義觀是建立在天賦人權、自然法等超越性範疇和以審判為中心的權利保障機製基礎之上的。自然正義的觀念在近現代主要通過司法正義的觀念予以錶現,正義成為司法活動的終極價值目標。司法正義的核心觀念,簡而言之,在於通過一個獨立的、公正的、中立的司法機構(其錶現形態是法庭、法院或審判機關),進行客觀的、不偏不倚的聽訟和裁決,懲罰犯罪,製止侵害,確認和保護權利,以此顯示社會的基本價值和正義。國際司法是理想主義理論主張實踐化的結果。國際司法産生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是當時國際關係中理想主義思潮的體現和反映。雖然在許多問題上,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存在根本的分歧和對立,但是從國際體製的發展來看,事實上多錶現為既有理想主義的設計和構想,又有現實主義的操作和運用,從國際司法的産生和發展來看,主要體現瞭在國際政治結構中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某種交閤。
發表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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