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比較法學並無專門研究。本文是如魯迅所說的“門外文談”。也許站在門外,視野能寬廣一點。
我認為,在我國,比較法學的研究處於新的階段,麵臨新的局麵,提齣瞭新的課題,需要有新的思維。
所謂新階段,就國內言,改革開放的實踐已有25年。我國正在實行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由人治到法治的過渡。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産黨也開始意識到要實現由革命黨到執政黨的轉變,由以黨治國到依法治國的轉變。我們已由過去的無法無天,到逐步恢復法製,初步建立瞭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框架,正朝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目標邁進。相應地,法製觀念、法學研究也起瞭較大的變化:新中國成立後的前30年中在所謂“應該經常以衊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傢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司法改革指示誤導下,①講授或宣揚歐美國傢的法律思想被當作禁區和“西化陽謀”,甚至在1989年政治風波過後,大學講壇上仍然一度隻許“批判地”講西方法製和法律思想史。可以說長期以來我國無真正的比較法學研究可言。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情況發生瞭變化,大量的西方法學名著被翻譯齣版;立法中運用瞭比較法學的成果,外國法律受到尊重、藉鑒乃至有某些規範的移植;法學論文(特彆是博士論文)也以大量引證西方法學傢的思想觀點為時髦和博學。比較法學研究會也是到這個時期應運成立。
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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