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犯罪和典型包庇犯罪都不是法律上的一类犯罪,只是理论上的一类侵犯国家刑事司法权的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易发、常见并且较难认定、区分的一类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犯罪。对某个包庇罪的诸多问题也是从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甚至有的还存在严惩的分歧。笔者揣测,对“包庇罪K”系统研究的欠缺及其分歧的存在,恐怕是典型包庇犯罪和非典型包庇犯罪即包庇犯罪之间立法出现混乱、矛盾、冲突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末学后进”的刑法学人,作者自知学术研究要求理论之深厚、学识之广博的重要性,也自知才疏学浅,但笔者愿望有借鉴学界前辈、同仁研究成果和古今中外有效包庇犯罪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典型包庇犯罪的基本问题作些力所能及的探索,以期对我国典型犯罪的系统研究、典型包庇犯罪与其他具有“包庇”内容的非典型包庇犯罪的立法完善做点滴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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